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5:0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8 23:26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遇到问题,应立即处理或向招标方提出建议,并记录在案,以确保公正透明。
完成评标后,委员会需提交详尽的书面评标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评标成员名单、开标记录、合格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评标标准及方法、价格或评分比较、排序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合同签订前的注意事项,以及澄清事项的纪要。所有成员需对评标结论签字,如有异议,需书面阐述,不签字但不陈述理由者视为同意。
提交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结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需归还招标人。评标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限于一至三人,明确排序。中标需符合满足招标文件所有条件或价格最低,但不能低于成本价。
在确定中标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国有资金项目优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若出现特殊情况,可以依次考虑排名第二和第三的候选人。招标人有权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决定中标人,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标确定后,招标人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者,且须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若改变结果或中标者放弃中标,需承担责任。签订合同时,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实质内容的协议。
最后,招标人应在与中标者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以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