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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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06:08
房屋买卖公证的程序是: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提交有关材料到公证部门、公证部门审查相关材料、作出公证处理等,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房屋买卖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一、 如何进*屋买卖公证?
(二)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1、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
2、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
(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其本人一致;
2、申请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完全具有,不存在*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形;
3、申请人进*屋买卖交易以及公证的意思真实是否真实自愿;
4、申请人自己对于即将进行的交易以及公证所认识的后果是否与其行为实际产生的后果一致;
5、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主要条款(如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付款方式等)认识无异议,或者至少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6、交易的房产所有权明确,不存在*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
7、如果交易房产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则所有的产权人都与买受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
二、《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房屋买卖公证的具体程序,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的房屋买卖情况而定,特别是双方还需要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签订合同,如果合同中存在违法的行为,或者存在胁迫对方签订的,那么是无法进行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