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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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8 10:23
黑龙江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中,详细规定了国家秘密的管理和保护措施。首先,制作、收发、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文件的安全保存,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第十七条、十八条)。
对于接触国家秘密的范围,机关、单位应由主管领导人明确限定,非相关人员不得接触(第十九条)。在对外交往中,提供秘密文件需坚持平等互利原则,根据文件密级逐级上报审批,不同级别的文件需经过不同级别的审批(第二十条)。
涉外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需制定专项保密方案,会议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如选择保密场所、限定参会人员、禁止无线设备等(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通信设备使用时,必须确保保密,新闻出版部门和记者编审等需遵守保密规定(第二十六条)。
文件销毁和人员任用方面,有严格的程序和监管,确保秘密文件的安全销毁,人员任用需符合机要人员条件(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保密教育和检查是常态,对泄密事件要迅速上报并调查处理(第二十九、三十一条)。
边境地区和涉外单位需制定本地保密制度,加强涉外保密管理(第三十四条)。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该《细则》于1991年11月14日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细则》分总则,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保密制度,奖惩,附则5章44条,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