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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交通事故不算工伤了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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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19:03

算工伤的,因为你是为了去上班上班途中,意即一个人已经离开了业余时间的休息状态,而进入了半工作状态。虽然尚未到达单位,但是其意识和行为都是在朝着工作的方向发展。下班途中也是如此,是工作状态的延伸,因为下班时并未达到完全业余时间的休息状态,此时突然遭遇交通意外,究竟属于个体范畴,还是属于工作范畴?目前来看的确需要界定清楚。
关于上下班发生意外属不属于工伤,并不是单单一个遭遇交通事故的问题,其中牵涉很多的现实问题。比如,遇交通事故不算工伤,那么其他事故算不算工伤?像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意外摔倒受伤,或者遭遇意外暴力受伤等,这些算不算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据我所知,目前很多机关人员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都算“因公”,如果遇交通事故不算工伤,那么我们目前执行的很多“因公”规则都要面临“修改”。
对于“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不是简单取消的问题,而是如何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如,有人在单位门口遇到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刚出单位门就遭遇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如果上述情况不属于“工伤”相信将激发更多新的矛盾。取消一个规定简单,但随之带来的问题却非常多。如果解决不当,容易导致解决了“旧矛盾”又会产生棘手的“新矛盾”。
其实,将上下班遇交通事故算工伤,正体现了对劳动者、工作者的尊重和关心爱护,体现了人文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目前来看,取消“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为工伤的规定”,理由并不充分,给人感觉不过是为了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而一旦方案实施,则会让很多上班族感到有些“心冷”。
事实上,机动车保险赔偿与工伤完全是两码事,保险赔偿是市场行为,而工伤则是公共行为,谁也不想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此外,如果不是上下班,或许途中就不会发生意外,两者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因果关系,取消“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确实有待进一步地斟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19:02

1、他说的是国家的一个意见,还没有实施,现行规定仍然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意外:是工伤】。如果是其他意外则不是工伤。

2、“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律条文是什么法的第几条款,内容是什么?”:
(1)《工伤保险条例》
(2)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发生工伤后,如何鉴定工伤? ”:
(1)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鉴定。
(2)伤害发生后30天内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受害人和亲属可以在伤害发生后1年内自行申请。

4、“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能免除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伤赔偿?”:不能免除。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5、还有:
(1)如果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应向工伤保险机构索赔;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险:庆由单位按工伤待遇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19:06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收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算作工伤。
两个月前国务院出台了一份 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五条 删去第十四条第(六)项。
该意见稿表明国务院有意将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算做工伤范围中,具体情况还要看该意见稿所收集的反馈情况。就目前来说只要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没有实行,那么上下班过程中受到交通事故仍然算作工伤。
国务院会有此举我个人认为是本着公平和民事赔偿的补偿性原则防止双倍赔偿,如果受伤轻的话,肇事方的赔偿应该足够了,而且交通事故的评残标准比较高,一般都能够评上伤残,受伤者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有抚养人的还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再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话则违背了民事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对用人单位也略有不公。受伤者也借此储蓄了一定的财富。
相反,如果受伤者伤势较重丧失劳动能力的话,那么肇事方的一份人身损害赔偿又显得杯水车薪,这个时候如果丧失劳动能力者能够享受到工伤待遇的话对其的生活有很大的帮助。
我个人认为对此事还是根据伤者的伤情区分对待比较好,对那些受点小伤借此积累财富的人一份人身赔偿应该足够,单位可不给于工伤待遇。对于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人给予双份赔偿以缓解其生活压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19:04

感觉对企业很不公平的,要是有人不想工作,只想在家玩游戏的话,只要在上班的路上,冲向一辆车,然后侧身躺下,只让两条腿被压,这样肯定能拿到4级以上的伤残。就可以不工作,呆在家里拿工资了。

其实我觉得比工伤更严重的问题是交通责任的认定。
在国外,要是乱闯马路的话,被撞上断个胳膊腿什么的,要赔人家司机很多钱的。包括洗车(因为车上有血),修凹处(撞凹进去了的话),更重要的是精神损失费,最高可达30万(国外跳楼自杀的人,吓到了看到其尸体的邻居,也要赔这么多的)。
而国内事事都要司机先赔,这样所有的事故都算是工伤了,要是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伤害不算的话,那才合理。不然的话,要是有人在办公室里低着头乱跑,头撞在墙上也算工伤了。那想骗工伤太容易了。

至于说上下班都乘taxi,那太不现实了,我住在上海的东北角,工作在正南面,打的要200多块,一天一个来回就是400多,一周2000多。一个月8000以上,公司会给报销吗?
顺带说一句,公司同意报销也不行的,听说现在又在出台个人所得税调整的提议,好像报销有上限了。听说南京那旮旯发月饼票都要上税,老兄你还是想别的办法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19:02

你说的这种情况,如果公共交通出了问题,工伤保险只在交通事故赔偿的不足范围外支付的,以内是可以抵销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19:08

算工伤的,因为你是为了去上班上班途中,意即一个人已经离开了业余时间的休息状态,而进入了半工作状态。虽然尚未到达单位,但是其意识和行为都是在朝着工作的方向发展。下班途中也是如此,是工作状态的延伸,因为下班时并未达到完全业余时间的休息状态,此时突然遭遇交通意外,究竟属于个体范畴,还是属于工作范畴?目前来看的确需要界定清楚。
关于上下班发生意外属不属于工伤,并不是单单一个遭遇交通事故的问题,其中牵涉很多的现实问题。比如,遇交通事故不算工伤,那么其他事故算不算工伤?像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意外摔倒受伤,或者遭遇意外暴力受伤等,这些算不算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据我所知,目前很多机关人员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都算“因公”,如果遇交通事故不算工伤,那么我们目前执行的很多“因公”规则都要面临“修改”。
对于“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不是简单取消的问题,而是如何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如,有人在单位门口遇到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刚出单位门就遭遇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如果上述情况不属于“工伤”相信将激发更多新的矛盾。取消一个规定简单,但随之带来的问题却非常多。如果解决不当,容易导致解决了“旧矛盾”又会产生棘手的“新矛盾”。
其实,将上下班遇交通事故算工伤,正体现了对劳动者、工作者的尊重和关心爱护,体现了人文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目前来看,取消“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为工伤的规定”,理由并不充分,给人感觉不过是为了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而一旦方案实施,则会让很多上班族感到有些“心冷”。
事实上,机动车保险赔偿与工伤完全是两码事,保险赔偿是市场行为,而工伤则是公共行为,谁也不想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此外,如果不是上下班,或许途中就不会发生意外,两者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因果关系,取消“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确实有待进一步地斟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19:07

你说的这种情况,如果公共交通出了问题,工伤保险只在交通事故赔偿的不足范围外支付的,以内是可以抵销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19:07

感觉对企业很不公平的,要是有人不想工作,只想在家玩游戏的话,只要在上班的路上,冲向一辆车,然后侧身躺下,只让两条腿被压,这样肯定能拿到4级以上的伤残。就可以不工作,呆在家里拿工资了。

其实我觉得比工伤更严重的问题是交通责任的认定。
在国外,要是乱闯马路的话,被撞上断个胳膊腿什么的,要赔人家司机很多钱的。包括洗车(因为车上有血),修凹处(撞凹进去了的话),更重要的是精神损失费,最高可达30万(国外跳楼自杀的人,吓到了看到其尸体的邻居,也要赔这么多的)。
而国内事事都要司机先赔,这样所有的事故都算是工伤了,要是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伤害不算的话,那才合理。不然的话,要是有人在办公室里低着头乱跑,头撞在墙上也算工伤了。那想骗工伤太容易了。

至于说上下班都乘taxi,那太不现实了,我住在上海的东北角,工作在正南面,打的要200多块,一天一个来回就是400多,一周2000多。一个月8000以上,公司会给报销吗?
顺带说一句,公司同意报销也不行的,听说现在又在出台个人所得税调整的提议,好像报销有上限了。听说南京那旮旯发月饼票都要上税,老兄你还是想别的办法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19:0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收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算作工伤。
两个月前国务院出台了一份 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五条 删去第十四条第(六)项。
该意见稿表明国务院有意将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算做工伤范围中,具体情况还要看该意见稿所收集的反馈情况。就目前来说只要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没有实行,那么上下班过程中受到交通事故仍然算作工伤。
国务院会有此举我个人认为是本着公平和民事赔偿的补偿性原则防止双倍赔偿,如果受伤轻的话,肇事方的赔偿应该足够了,而且交通事故的评残标准比较高,一般都能够评上伤残,受伤者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有抚养人的还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再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话则违背了民事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对用人单位也略有不公。受伤者也借此储蓄了一定的财富。
相反,如果受伤者伤势较重丧失劳动能力的话,那么肇事方的一份人身损害赔偿又显得杯水车薪,这个时候如果丧失劳动能力者能够享受到工伤待遇的话对其的生活有很大的帮助。
我个人认为对此事还是根据伤者的伤情区分对待比较好,对那些受点小伤借此积累财富的人一份人身赔偿应该足够,单位可不给于工伤待遇。对于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人给予双份赔偿以缓解其生活压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19:06

1、他说的是国家的一个意见,还没有实施,现行规定仍然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意外:是工伤】。如果是其他意外则不是工伤。

2、“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律条文是什么法的第几条款,内容是什么?”:
(1)《工伤保险条例》
(2)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发生工伤后,如何鉴定工伤? ”:
(1)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鉴定。
(2)伤害发生后30天内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受害人和亲属可以在伤害发生后1年内自行申请。

4、“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能免除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伤赔偿?”:不能免除。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5、还有:
(1)如果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应向工伤保险机构索赔;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险:庆由单位按工伤待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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