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报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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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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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07:27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否定报备制适用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三经办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认真检查核对,对适应否定报备情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在5个工作日内以规范化文书向分管领导或向上级机关报备,并进行登记备案。
四、下列情形适用否定报备:
(一)管理服务对象请求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没有提供必须的证件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事实依据经审核后认为有误或不实而不能予以办理的;
(二)管理服务对象的请求或要求违反国家法律,依法不应予以办理的;
(三)管理服务对象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据、依据被查证属实的;
(四)其它否定报备情况。
五、否定报备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工作机构领导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对重要事项的否定,经主管机关分管领导审查后,报机关主要领导审批或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六、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七、属于超越经办*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八、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
九、管理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