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0:2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21:01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涉及该住房区域房屋、非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及该住宅房屋搬家费、自行过渡费等的补偿标准均有报告。其中征收安置房价格根据4000-6000元档及以上均按80-86%档确定。其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提出的以标准执行。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标准
(1)原房补偿标准: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购房补偿标准: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低于4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0%确定;高于4000元(含4000元)低于5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2%确定;高于5000元(含5000元)低于6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4%确定;高于6000元(含6000元)每平方米86%确定。
2、住宅房屋实行统拆自建的征收补偿款标准
(1)原房补偿标准: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建房补偿标准:钢筋砖、木砖结构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50元/平方米。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搬家费、自行过渡费的补偿标准
1、搬家费:按被征收人的联合确认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40平方米的,以24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2、自行过渡费:
(1)东山、秣陵、麒麟街道过渡费,按联合确认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汤山、淳化、禄口、谷里街道过渡费,按联合确认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不足900元的补足至900元;横溪、江宁、湖熟街道过渡费,按联合确认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过渡期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征收安置房为多层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征收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和超高层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支付双倍的过渡费。
(2)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超过240平方米的,以240平方米计算,不足5000元的补足至5000元。
根据有关《通知》文件,关于南京江宁区的房屋拆迁补偿除了房屋土地的赔偿还涉及到了搬家费及自行过渡费的补偿。在之对于可提前搬家的规定,只要你能在规定时间段内保证签约完成并一次性能够完成搬迁的,可享受到分别按照联合确认面积给予的200-410元每平方米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