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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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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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9 11:25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管理在《办法》的第三章中详细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提到,具备《等级证书》且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为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它们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在限定项目范围内,被视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依据。
对于重大工程的质量鉴定,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高速公路项目验收,质监机构会委托具备甲级或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计量认证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一条规定,取得《等级证书》的机构可以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负责相应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同时,工程所在地省站会对工地临时试验室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规定,检测机构需依据现行有效标准独立工作,确保数据的客观、公正和准确性,不受任何干扰。
质量保证体系是检测机构的核心,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与定期校准,以及样品管理的提倡,如盲样管理。
检测机构应不断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提升业务能力,见于第三十五条。同时,档案制度、原始记录的完整性以及试验检测报告的规范性也是必不可少的,见于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管理上,第三十七条规定同一项目标段中,检测机构不能同时接受业主、监理和施工方的多方委托,而第三十八条规定,检测机构必须根据合同履行,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业务。
检测人员的资质管理也非常重要,第四十条明确了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的区分,技术负责人需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并且试验检测报告需由工程师审核和签发。
检测人员需持续提升专业技能,遵循职业道德,保证数据科学、客观和公正,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见于第四十二条。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检测人员不能同时为两家以上机构服务,禁止借职务之便推销相关材料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