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可以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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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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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9 10: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4)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5)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