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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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8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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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8 23:18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管辖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