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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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09:17
最高人民*针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涉及货币走私的司法解释,于2000年9月26日发布,法释[2000]30号。根据解释,货币指的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货币的行为,若总面额达到二千元以上但不足二万元,或者伪造货币数量为二百张(枚)以上但不足二千张(枚),这被视为“情节较轻”,犯罪者将面临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如走私伪造货币总面额达到二万元至二十万元,或者伪造货币达到二千张(枚)至二万张(枚),且流入市场,将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伴随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中,走私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或伪造货币二万张(枚)以上,以及作为犯罪集团首脑或使用特种车辆走私等严重情节,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所有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算,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则以其在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民币计算。单位犯罪,如走私伪造货币或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单位将被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按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走私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国家对外贸易中对假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 走私假币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中国籍﹑外国籍﹑无国籍公民和单位都可能构成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破坏对外贸易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而希望这种故意行为实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