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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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07:14
代位追偿权与债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者的概念不同、享有权利的原因不同等。从后一个角度来分析,代位追偿权是向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后享有的权利,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都有可能会引发债权纠纷。一、代位追偿权与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1)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债权
债权是“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享有权利的原因不同
(1)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2)债权发生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债权与代位追偿权的区别主要为享有权利的原因存在差异,通常来说,只有是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之后,保险人才会依旧《保险法》享有代位追偿权。而债权的发生并不要求纠纷标的是合同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