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8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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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8:59
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中,职工董事具有重要的角色。他们作为职工的代表,第十二条指出,在讨论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需兼顾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确保决策的公正平衡。
第十三条特别强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职工董事需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确保决策反映职工的权益。在处理生产经营和规章制度制定时,第十四条规定,他们需积极听取各方建议,将职工的声音带到董事会上。
第十五条中,职工董事需积极参与职工代表团会议,深入基层调研,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职工的监督和考核,这是他们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
公司对职工董事的支持不容忽视,第十六条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参照其他董事待遇执行相关待遇。尽管不领取额外薪酬,但如果因履行董事职责导致收入减少,公司会给予相应补偿,具体办法由职工大会决定并经董事会批准。
最后,第十七条明确了职工董事的责任。他们对董事会决议的后果负有责任,如决议违反法律或对公司造成损失,参与决策的职工董事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在表决时已表达异议并记录在案,可免于责任。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