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3:3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08:36
宅基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有:转让人拥有2处以上宅基地、双方属于同一农村集体、受让人没有宅基地、获得农村集体同意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需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一、宅基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有关*,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二、《土地管理法》对于宅基地的规定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主要是根据其土地的使用类型而定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办理的程序,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转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