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3 01:1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1 17:26
第三章 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中的收入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文博单位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实现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强调文博单位应履行基本职责,如藏品保护、展览展示、科研与文化传播。同时,鼓励通过合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增加收入,促进自身发展。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国家物价政策,确保收费合理且应收部分无遗漏。
第十五条指出,所有业务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需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对于个别特殊情况,如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其净收入也需定期汇入预算,体现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经营部门的分成收入和联营项目的收入也需纳入预算,进行专项管理,以保持财务透明度。
第十七条针对特殊收入,如文物销售、馆所间有偿调拨文物的收入,明确为专项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全额转入“文物保护基金”,以专项方式管理,体现对文物保护的重视。
第十八条针对涉外收入,文博单位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确保外汇管理的合规性。
第十九条强调收入票据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单位规范印刷、编号、保管和使用收入票据,对作废和遗失的票据有严格的规定和处理措施,以保证财务记录的准确性。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发文时间:1989-12-26生效日期:19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