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79条关于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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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3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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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0 09:01
业主对自己的房屋拥有直接占有、使用、出租、出售和抵押的权利。然而,业主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是密不可分的,例如,没有电梯、楼道或走廊,业主就无法正常出入自己的房屋。因此,业主在行使房屋所有权时会受到一定限制,必须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并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房屋装修时,业主不得拆除承重墙,不得在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也不能在深夜时分使用大音箱制造噪音。
业主对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业主必须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此外,业主在使用专有部分时,需要考虑到其他业主的权利,不得危害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尽管业主可以自由处理专有部分,但也不能损害整体业主的权利。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业主不仅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不仅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有权对共用部位和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和维护等事项进行管理,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以下是业主权利的限制和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
一、业主专有权限制
1. 业主必须按照专有部分的原使用目的或规约的规定使用;
2. 业主需要维护建筑物的牢固安全和外观美观完整;
3. 业主不得随意变动、更换或损坏专有部分中涉及共有的部分。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1. 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3.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一并转让;
4.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车位和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5.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有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