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可以以损失较小,立案成本太高而不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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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1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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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2 16:52
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若公安机关对诈骗案件因为该案的涉案金额较小而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明显存在玩忽职守的嫌疑,你所说的受害人一共被骗4000元前后若是存在刑法上的联系,即犯罪主体存在同一性或者一致性,那么就可以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这样就不违反涉案2000元以上才进行立案的标准了
厦门市沿海开放地区,受理立案的标准较之内地而言相对比较高,所以该案件不立案可能是考虑到一定的司法成本在里面,若是你能够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则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2 16:51
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诉警局行政不作为,2000元的标准不是只被侵害人的侵害数额,而是指诈骗人的诈骗金额。
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