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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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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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金华市区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编者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工伤认定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面临单位依法破产,应由所在单位为其一次性缴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户籍不在金华市区的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则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选定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方式……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金华市区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应当依照《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便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率将每年浮动
为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工伤事故预防,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事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单位浮动费率制。
●《细则》规定:浮动办法为,参保缴费单位上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当年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50%征收;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例)不到30%(不含30%)的,当年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80%征收;上年收支比例在30%(含30%)以上不到80%(不含80%)的,当年按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征收;上年收支比例在80%(含80%)以上不到120%(不含120%)的,当年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征收;上年收支比例在120%(含120%)以上的,当年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征收。结算办法按自然年度(从1月1日到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浮动。
●专家解读:浮动费率内容,是《细则》新增的内容,将从2007年1月开始实施。2007年各行业(各单位)的费率,根据2006年的实际情况进行浮动。
金华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市*的规定执行。一类行业为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为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为工资总额的2%。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以前认定工伤时,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现实中,一些具体的证据往往掌握在企业主(单位)手中,相对弱势的打工者(职工)往往难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专家解读:根据《细则》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用人单位不按时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承担举证不力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保障破产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
除了以前规定的工伤职工的相应权益以外,《细则》还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伤残的不同级别,新增了一些内容。
●《细则》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应当以个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关闭等原因,工伤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未缴满*规定的缴费年限,应当由所在单位为其一次性缴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两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两个月。
●专家解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上一年度金华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携带材料详解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除了一些普通的证明以外,申请者还必须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提供一些特别的证明。
●《细则》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或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并附复印件等。有下面八种情形的,还应当另行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或火化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机关或人民*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突发疾病时间证明、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八)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如果属于其他事故伤害的,则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温馨提醒: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市社保处。
另外,如果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专家解读: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婺城、金东、市经济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注意一下几个时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应在48小时内报告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逾期(超过30日)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农民工:可自由选择工伤待遇支付方式
弱势群体的利益,往往最容易被侵害。农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在社会上往往干着最苦最累最危险的活,其发生工伤的可能性较大。从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出发,《细则》对农民工的工伤待遇作了详细规定。
●《细则》规定:户籍不在金华市区的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含供养直系亲属,下同)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60日内,一次性选定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方式。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市社保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其中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已含工伤保险待遇的全部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选择长期支付方式后,因所在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关闭等原因,可以改为一次性支付方式。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专家解读:为了保证农民工的权益,《细则》规定农民工有一次性选定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方式的权利。这种实施方式,既能保证农民工的权益,又考虑农民工的生活状态。
《细则》施行前,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细则》施行前发生工伤,《细则》施行后仍在按月享受相关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可以按照本规定选择一次支付方式。
工伤鉴定如何申请?
●《细则》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工伤医疗管理规定的诊断证明、各种检查单(片)据、诊疗病历等相关材料。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专家提醒: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作相应调整。
工伤就医相关规定
●《细则》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医疗康复待遇,所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按工伤保险有关标准在工伤基金内列支。工伤职工需到市区以外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社保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住院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补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转外地治疗的,经本人申请,填写《金华市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单位签署意见,市社保处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经本人申请,填写《金华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单位签署意见、市社保处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专家提醒:停工留薪期并不是无*的,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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