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婚,孩子父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明其母亲不拥有探视权 ,不承担其赡养费,现在反悔女方可以不答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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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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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5:39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现做如下回答:
您的问题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制的内容。夫妻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不能放弃对于孩子的探视权,因此关于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无效。针对于放弃赡养费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有效,但是特殊情况下仍可以让当初放弃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针对父母的探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并且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父母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所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那么,男方与女方之间就没有反悔与不答应的说法。
针对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放弃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不给付抚养费。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款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此,若孩子父亲确有正当的理由要求母亲承担赡养费时,在女方的负担范围内其没有权利拒绝。
最后,针对您的问题,女方这边一般是没有权利拒绝的,建议积极履行己方的法定抚养义务,避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和破坏亲子之间的感情关系。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进一步想要咨询的地方,欢迎私信联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5:40
离婚的协议书,注明母亲没有探视权是违法的,母亲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孩子是可以重新要求母亲承担孩子自己未成年的抚养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诉讼解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5:40
这个离婚协议是完全是无效的,因为任何一个父母不可以放弃对自己子女的探视权。而且强制的这种剥夺探视权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5:41
可以,探望权是一种基本权利。非*判决不能剥夺。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5:41
先看看这份离婚协议双方都签字了没有,如果都签字了,现在女方反悔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来推翻此项协议,重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妻子的可以拥有孩子的探视权,并承担孩子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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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5:39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现做如下回答:
您的问题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制的内容。夫妻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不能放弃对于孩子的探视权,因此关于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无效。针对于放弃赡养费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有效,但是特殊情况下仍可以让当初放弃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针对父母的探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并且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父母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所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那么,男方与女方之间就没有反悔与不答应的说法。
针对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放弃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不给付抚养费。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款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此,若孩子父亲确有正当的理由要求母亲承担赡养费时,在女方的负担范围内其没有权利拒绝。
最后,针对您的问题,女方这边一般是没有权利拒绝的,建议积极履行己方的法定抚养义务,避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和破坏亲子之间的感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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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5:40
离婚的协议书,注明母亲没有探视权是违法的,母亲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孩子是可以重新要求母亲承担孩子自己未成年的抚养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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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5:40
这个离婚协议是完全是无效的,因为任何一个父母不可以放弃对自己子女的探视权。而且强制的这种剥夺探视权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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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5:41
可以,探望权是一种基本权利。非*判决不能剥夺。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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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5:41
先看看这份离婚协议双方都签字了没有,如果都签字了,现在女方反悔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来推翻此项协议,重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妻子的可以拥有孩子的探视权,并承担孩子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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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5:39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现做如下回答:
您的问题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制的内容。夫妻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不能放弃对于孩子的探视权,因此关于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无效。针对于放弃赡养费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有效,但是特殊情况下仍可以让当初放弃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针对父母的探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并且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父母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所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那么,男方与女方之间就没有反悔与不答应的说法。
针对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放弃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不给付抚养费。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款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此,若孩子父亲确有正当的理由要求母亲承担赡养费时,在女方的负担范围内其没有权利拒绝。
最后,针对您的问题,女方这边一般是没有权利拒绝的,建议积极履行己方的法定抚养义务,避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和破坏亲子之间的感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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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5:40
离婚的协议书,注明母亲没有探视权是违法的,母亲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孩子是可以重新要求母亲承担孩子自己未成年的抚养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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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5:40
这个离婚协议是完全是无效的,因为任何一个父母不可以放弃对自己子女的探视权。而且强制的这种剥夺探视权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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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5:41
可以,探望权是一种基本权利。非*判决不能剥夺。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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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5:41
先看看这份离婚协议双方都签字了没有,如果都签字了,现在女方反悔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来推翻此项协议,重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妻子的可以拥有孩子的探视权,并承担孩子的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