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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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5:34
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起源于对青少年与成年人之间存在的心理、生理等方面的差别的认识。这种认识最初反映在对青少年危害社会行为的不同处理上。早在公元前2270年,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就已经把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与*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具体规定了对那些申明同父母脱离关系或逃离家庭的孩子的惩罚。希伯莱人把青少年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年龄越大,处罚越重。古老的英国法律也规定对16岁以下的少年犯罪从轻处罚。随后,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由于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对犯罪青少年在处罚措施的执行方面,也应加以区别对待。因此,在16世纪时,荷兰、意大利等国的慈善团体,纷纷设立不良少年感化院,从事对犯罪及不良少年的感化工作。16世纪以后,对犯罪及不良少年的感化教育问题,逐渐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1704年,罗马教皇克雷芒十一世在罗马设立圣米迦尔*,收容20岁以下的犯罪及不良青少年,对他们进行感化教育。此后,各国少年感化机构纷纷成立,从而推动了对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的研究。
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比较科学的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西方社会工业化和都市化的发展,引起了包括家庭结构及职能的变化在内的一系列社会变动,使得青少年犯罪现象更加引人注目,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变成一项迫切的社会任务,许多学者开始探讨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问题。1896年,英国犯罪学家W.D.莫里森在伦敦出版了他的著作《少年犯罪人》,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私生子比婚生子更有可能成为少年犯罪人。这部著作被看作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中的标准著作,它促使一大批美国社会学家研究少年犯罪问题。1912年,美国学者E.艾博特和S.布里肯里奇出版《犯罪儿童与家庭》一书,试图用生态学中的生物学概念来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1929年,美国芝加哥学派成员之一的F.M.思雷舍出版《帮伙》一书,在其中绘制了芝加哥地区的少年犯罪帮伙分布图。1929年,哥学派芝加的C.R.肖出版《少年犯罪区》一书,完整地将生态学的方法运用于犯罪研究,后来他与H.D.麦凯合作,于1931年出版了这一领域的经典性著作《少年犯罪与城市地区》。在这些学者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探讨少年犯罪问题的同时,一些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也以各自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少年犯罪问题。1915年,芝加哥少年精神病研究所的精神病学家W.希利出版了《青少年犯罪人》一书,论述了生物学因素、环境因素、心理学因素和社会因素对青少年犯罪者的影响。1921年,美国犯罪心理学家H.H.戈达德出版了《少年犯罪》一书,认为智力落后是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甚至认为几乎所有的犯罪人都是智力落后者。1926年,希利和心理学家A.F.布朗纳测查了波士顿和芝加哥的犯罪青少年的智力,发现至少有47%的人低于正常。这方面的研究一直持续了很长时间。1929年,德国精神病学家J.朗格发表了《命运的犯罪:犯罪孪生子研究》,对犯罪与遗传的关系作了开创性的广泛的研究。1931年这本书的英文本在美国出版后,吸引了许多学者用生物学、遗传学的观点研究犯罪。以此为开端,美国、苏联、荷兰、日本、英国的许多学者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1938年,T.塞林发表《文化冲突与犯罪》,用文化冲突的观点来解释少年犯罪。1939年,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出版了《犯罪学原理》第3版,提出了著名的不同接触理论,用社会心理学中的交往理论来解释犯罪及少年犯罪的形成原因,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进入40年代后,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有了更大的发展。一些学者运用精神分析的观点研究青少年犯罪,试图用本我、自我和超我之间的制约关系以及由恋母情结引起的罪恶感等说明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发表了一系列论著。与此同时,美国学者W.H.谢尔登发表了《青少年犯罪者的种类》一书,研究了青少年犯罪与体型之间的关系。美国著名的青少年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出版了《揭开少年犯罪之秘》(1950)和《体型与少年犯罪》(1956)等书,发展了谢尔登的理论,全面论述了少年犯罪及其心理问题,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作出了贡献。1955年,A.K.科恩发表《少年犯罪人:帮伙文化》一书,从文化-心理角度研究了少年犯罪,将这一领域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1960年,R.A.克洛沃德和L.E.奥林出版《少年犯罪与机会》一书,试图用下层社会的少年获得成功的合法手段的缺乏,来说明少年犯罪尤其是暴力性财产犯罪的形成原因。1961年,W.C.雷克利斯发表了题为“少年犯罪与犯罪的一种新理论”的论文,提出了犯罪的遏制理论,认为内部遏制和外部遏制的缺乏是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H.S.贝克尔1963年出版《局外人:越轨社会学研究》一书,提出了标定理论的轮廓,认为少年犯罪是社会给有不良行为的少年儿童贴上坏的标签的结果。进入70年代后,对于青少年犯罪及其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深化,有些学者用社会生物与心理学的观点研究青少年犯罪,如美国乔治敦大学心理学家J.B.科蒂斯等发表《少年犯罪与犯罪:生物社会心理学的探讨》(1972),从生物学、社会学和心理学方面研究了少年犯罪问题;有些学者运用认知心理学的观点探讨少年犯罪;还有的学者运用道德发展理论分析少年犯罪等。
当前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的研究趋势具有这样几个特点:①综合性:将有关的多种理论流派的观点结合起来,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来解释少年犯罪及其心理问题,而不再注重学派之争;②实用性:几乎所有的对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的研究,都与刑事司法、犯罪青少年的矫正、治疗、青少年犯罪的防治相结合;③从所能设想到的各个方面,借助所能运用的一切手段,对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进行研究;④青少年犯罪看成是一种精神病态现象,用精神病学的观点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形成原因和治疗、矫正方法。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作为犯罪学研究的先导,开始于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也因此有了迅速的发展,先后出版了《青少年犯罪心理学》(1985)、《中国青少年犯罪学》(1987)、《青少年犯罪心理学》 (1989)等。在此期间出版的不同版本的《犯罪心理学》对青少年犯罪心理也都作了大量论述。 中国学者对青少年犯罪类型的划分没有比较一致的观点,通常都是以刑法典中的犯罪分类为基础,在国外,少年犯罪的类型除盗窃、抢劫、杀人、伤害等常见犯罪以外,还有一些中国没有或极少发生的犯罪类型,如滥用药物,利用现金自动支付机或金钱自动出纳机进行的犯罪,利用信用卡进行的犯罪,少年交通肇事等。此外,少年帮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受到研究者的重视。1964年,美国学者H.C.奎伊从心理学角度对少年犯罪人进行的分类较为重要。他从矫正角度出发,将少年犯罪人分为5类:
①能力不足──未成熟型。这种犯罪少年的特征是被动,沉默寡言,容易受到别人的愚弄,精神能力未充分发育,行为举止幼稚,能力不足,不能应付环境的变化;
②神经症──冲突型。这种犯罪少年的特征是焦虑,郁郁寡欢,自卑感和罪恶感较深,常常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服从权威,攻击怯弱,不会像其他类型的人那样一犯再犯。他们的主要问题是心理方面的,违法犯罪问题大多是由情绪问题引起的;
③未社会化──攻击型或精神病态型。这种犯罪少年的特征是蔑视权威,富于攻击性。他们易激动,好争吵,常常有被害感,不能从惩罚中吸取教训,缺乏责任感,不可信任,没有悔恨和羞愧感;
④已被社会化或亚文化犯罪型。这种犯罪少年的特征是参加帮伙活动,容易受同辈群体的规范的影响;
⑤亚文化──不成熟型。这种犯罪少年的特征是不适应社会要求,缺乏能力,往往通过隶属帮伙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奎伊的这种分类在美国得到广泛的重视,成为少年犯罪矫正改造的重要根据。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惩治司法*现象,严肃法纪,在社会中树立法制权威,增强其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同时,大力整治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特别是对毒害青少年严重的“黄、赌、毒”要实行长期的专项斗争,逐步清除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公德教育,树立新的社会风气,形成一股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强大社会心理力量。
规范文化影像市场的管理,加强对非法出版物的查禁和打击。同时,要加大优秀文艺作品的创作力度,以寓教娱乐、生动活泼的形式来引导青少年的文化生活,陶冶青少年的情操。加大素质教育推行的广度和深度,转变传统的灌输式的思想教育方法,注重知行合一,并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同时,贯彻《义务教育法》,依法控制学生流失现象。 1、加强青少年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自律
防止青少年网络犯罪,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根本问题是要加强他们自身的道德修养。其实,既有的道德观念与计算机道德观念本质上并不存在矛盾,如果在计算机及网络中能够用现有的道德去约束,也不可能发生网络犯罪。难以约束一些在计算机及网络中的行为,因此需要加强道德修养,通过实践,懂得基本的对与错、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能够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道德。
2、加强网络道德的宣传和教育
*和媒体应对公众进行有关法规、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教育,特别是社会、学校和家长要对青少年进行有关教育,让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计算机道德伦理的教育同步进行。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懂得,在计算机网络中同样要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公共道德,网络是虚拟的,但行为人的行为是真实的,网络是自由的,但人必须受到约束。归根到底,网络中人的行为是现实生活中的人的行为的反映。要使广大青少年认识到网络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青少年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要让青少年懂得,黑客行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
3、清除网络垃圾,净化社会环境
有人把互连网比做“信息高速公路”,而信息高速公路的含义是以光的速度在全球传输没有重量的比特。[17]互连网是一个信息极其丰富的平台。其中有的信息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的信息对青少年起着腐蚀、毒害的作用;甚至还有的网站、信息成了引诱犯罪、教唆犯罪的平台。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网吧;切实加强对输出信息的管理和监控,控制信息源头,严密监控互连网入口,对进入的信息严格“过滤”。净化青少年的上网环境,使青少年能从网络中吸取真正的营养。 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智能、高科技犯罪,此类犯罪案件犯罪现场一般时空分离或犯
罪后立即毁灭证据,犯罪行为人作案手段隐蔽,这些因素决定了计算机网络犯罪侦查具有相当的难度。据统计90%以上的计算机犯罪不能被人们发现,形成相当高的“犯罪系数”,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就更少。究其原因,除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高明,被害人防范意识差外,也与网上犯罪侦技力量不强,执法者专业水平不高有关。作为执法部门应根据网络犯罪的侦破工作。同时,在一些重点行列建立网络监控站,实施重点部位的网络监控,力争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保持对网络犯罪打击的一种高压态势。这样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1、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家庭预防机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形式。许多研究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不当密切相关。进行家庭教育,第一,教育内容要全面。既要注意智力培养、能力训练,又要注意社会道德教育,生理知识讲解,更要注意法制教育。第二,教育方法要得当。家庭教育方法与青少年成长的关系极大,只有采用“爱而不溺、严而不格、一贯要求”的教育方法,才能使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神”。第三,把握教育时机。在对他们教育时,一定要从年龄实际出发,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生活生的素材为内容,采用适当的方法,在恰当的时间里进行启发和诱导,就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2、家庭榜样示范
有人说: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父母从子女出生的那一天起一直伴随他们的长大*,因而孩子接触最多、最直接的人是父母。父母的劳动态度、兴趣爱好、习惯以及个性特征都是孩子模仿和学习的对象,可以说父母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会给孩子留下深深的烙印,家庭中父母以身作则,不仅可以增强教育的可信性和感染性,而且还能象面镜子促使子女经常对照自己、检查自己,矫正自己的不良言行。我国自古就重视父母的榜样示范作用。陆世仪在他的《思辩录辑要》中讲到:“教子是以身率先。”颜之推在他著名的《颜氏家训》中也说到:“夫风化,自上而行于下者也,自先而施于后者也。”由此可见,家庭中父母良好的身教是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3、家庭气氛熏陶
家庭气氛是指家庭成员在对内、对外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稳定的传统习惯、处世经验和生活作风等。家庭对子女的影响是有形和无形、有声和无声的综合,有形指父母的言传身教,无形则是家庭气氛的熏陶。家庭气氛对孩子影响虽然不像父母言传身教那样直接有力,但它潜移默化的渗透性给青少年品德发展带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所以,人们常说:“有什么样的家庭环境、家庭气氛,就会陶冶出什么样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