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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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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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1:03
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
法律分析影视作品整个制作过程需要很多的人,包括导演、制片人、出品人、演员等等。而影视作品也是有著作权的,不过此时需要搞清楚,究竟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制片人享有,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著作权又称版权,大家知道最多的就是书籍的版权问题,因为新闻中也经常出现版权案件。作为读者也应该遵守版权规定,读正版书,远离盗版。确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其实是具有实践意义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知道谁才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自然对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提供相应的保护。若有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作为著作权人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十、 第十五条修改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1:04
这个问题很复杂啊,就我所知,目前没有通论,视听作品作为集体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主要包括明确视听作品本身权利归属和保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方面。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最新立法的修正中,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