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应该开社会保障税以取代社会保险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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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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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8:21
应该.
就收费来说,税更加具有稳定性及法制化,长期来看,开征社会保障税会比社会保险费更加公平,规范.
在西方国家,用于社会福利的资金大多都是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存在的,甚至成为税收收入的一大来源.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造成我国在这方面刚性不足,收缴困难.
在我国,社会保险费是以社会保险的形式存在,仅仅在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推行,覆盖面小,广大农村和中小企业难以从中受惠,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
两种方式相比较,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和管理都要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且使用范围广,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施,使社会保障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满足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需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8:21
我国是否应该开社会保障税以取代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障税之争,曾经一度炙手可热,并断断续续议论多年,但由于条件不成熟或是分歧双方各执己见而告搁置,“费改税”之议时有所闻,特别是社会上“费改税”呼声很高时,也有主张顺势把社会保险的“费改税”一起纳入进来的。其实,谁都知道社会保险的“费改税”与其它项目(如改燃油税等)的“费改税”,显然是有区别而不能类同的。我们可以暂且不提我国是否会将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还是让我们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来分析一下“费改税”的利弊,然后再下结论不迟。
首先说“费改税”“利”的一面。这要结合提出社会保险“费改税”的背景:一是社保基金管理比较混乱,挪用社保基金的事例屡屡发生;二是由于缺乏法律支持,社会保险费征缴遇空前困难,欠缴、拒缴的事例屡见不鲜。基于上述原因,试图利用税收这一强制性手段,使征缴更有保证,管理更加规范,毋庸置疑有其合理的一面,这也许正是持“费改税”论点者的出发点。
其次说“费改税”“弊”的一面。一是“费改税”将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性质改变,即从社会公共基金变为*财政资金,基金性质的变化,将意味着*在社会保险资金的提供上责任加大、负担加重,这与整个世界潮流,即逐步减轻*的负担义务是背道而驰的;二是实施社会保障税征缴后,虽然管理相对安全,挪用社会基金的现象可以减少,但由于财政运作的特殊原因,将对社保基金的增值很是不利,要知道基金增值对稳固社保基金日益重要,一个虽有“安全”但无效率的管理是绝对不足取的;三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发展又极不平衡的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的统一税率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实行差别税率又会产生全国各地区之间的不公平,这样的措施实际是在超前推行“全国统筹”,这作为未来目标无疑是正确的,但目前条件还不具备。
综上所述,利弊分明,比较而言目前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显然是弊大于利。再看国外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保险上征税的先例也并不多见,这是有其道理的。依笔者之见,与其匆促推行“费改税”,还不如强化社会保险的立法工作,强化法制对于社会保险费的收缴是绝对迫切需要的,以法制约社保基金的管理行为也是当务之急,这一切都是我们需要加倍下功夫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8:22
亦称“社会保险税”。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职工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此税1935年起始于美国,现在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从各国实行的社会保障税来看,在税率方面,一般实行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适用相同的税率,各负担全部税额的50%。个别国家雇主和雇员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税依据一般是雇主实际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额,没有扣除额和免征额,但一般规定有课税上限,对超过限额部分的工薪额不征税。雇主应纳的税额由雇主自行申报纳税,雇员应纳的税额,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薪时预先扣除,定期报缴。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所得税,其税收收入专门用于社会福利、保障等支出,与一般税相比,具有三个主要特点:(1)累退性,社会保障税采用比例税率,一般没有扣除额和免征额,同时规定有课税上限,也不考虑纳税家庭人口的多寡和其他特殊情况,而具有强烈的累退性;(2)有偿性,社会保障税一般由*成立的专门基金会管理,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因而带有有偿性质;(3)内在灵活性,社会保障税的支出同一定时期的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当经济繁荣时,失业率下降,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失业救济支出减少,有利于抑制社会总需求;反之,当经济衰退时,失业率上升,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失业救济支出增加,有利于刺激社会总需求,所以说社会保障税及其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内在灵活性特点,它与所得税相配合,可以起到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