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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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5:41
现实困惑
2013年3月21日,王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市的营业分部为自己一辆三菱牌面包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王某告诉保险公司该车性质为非营运,即不从事营运活动,随后保险公司向王某书面告知如果面包车从事营运活动,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其实王某谎报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同年,王某搭载乘客沿国道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上行人两死一伤。随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应负全部责任。王某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资料时发现,王某竟然在火车站附近驾驶自己的面包车长期从事营运活动,以私家车载客获取利润,案发时王某正在从事营运活动,因此对王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王某不接受,向*提起诉讼,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不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哪些?
律师答疑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本案中,王某没有如实告知面包车的使用性质,违反了规定,因此王某并不能获得赔偿。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解读
签订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所以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