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7:3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8:48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掌握*机关扣押物品的范围:一是,扣押的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包括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占有的或者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场所发现的任何实物,如赃物、工具、文件等。这些物品,只要与案件有关联,在办理治安案件中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机关都有权予以扣押。二是,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赋予*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扣押物品的权力,主要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隐匿或者毁损等情况发生。但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一般不会发生隐匿、毁损的情况,只要予以登记注明,保证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随时进行查验,就没有必要进行扣押。扣押物品势必影响物品占有人对物品的使用权等权益,不进行扣押,有利于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机关扣押物品时,不得随意扩大扣押的范围。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可能在办理治安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不得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