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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能判刑吗?怎么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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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08

醉驾能判刑。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扩展资料:

醉驾处罚条文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由*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醉驾入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08

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老人身体情况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第七条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扩展资料:

法制日报:醉驾量刑也要坚持区别对待

醉酒驾驶毕竟是可能肇事的“先期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无论是从法律研究中或者从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看,可能都不可一概而论

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近年来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也使此前交通肇事罪的传统定罪量刑标准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根据全国*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等,无论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一律依照“危险驾驶”定罪,并处以拘役和罚金,如果因醉驾、飙车等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刑法的入罪刑罚规定,对醉驾行为的制裁力度可谓骤然提升了数个量级。

不少学者认为,违法行为的状态及情节总有差异,主观恶性也有不同,“一刀切”式的处罚虽然高效、便捷,但难免过度机械和缺乏差别,也容易导致过罚不相对应的情况。因此,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区别对待。

行政处罚往往注重执法的效率,而司法活动则更追求公正。因此,两者所消耗的社会资源(成本)也存在明显的差别。

当醉驾行为被作为危险驾驶罪进入刑事诉讼领域后,从*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事人委托辩护以及*的一审、二审,乃至判决生效之后可能出现的申诉、再审等,其消耗的社会资源,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及金钱成本,当然会数倍甚至数十倍于行政处罚。

哪怕是运用最节约成本的简易程序,其耗费也远远要高于行政制裁。这种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关系,现在很少有人进行精细研究和分析考量。

再从另一个角度讲,醉酒驾驶毕竟是可能肇事的先期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无论是从法律研究中或者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看,可能都不可一概而论,不加区分地一律定罪并判处拘役实刑,恐怕也显得过于苛厉。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醉驾入罪的条件其实并不严格,也没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相应损害结果的要求。因此,此罪虽然属于我国目前刑法中的最轻之罪,但入罪却极其容易。这或许与法律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图有关,重在刑罚威慑,意在犯罪预防。

然而,醉驾者不断被拘捕、判刑的消息,却引起了法学专业人士的注意。因为除了刑法修正案八中存在着醉驾行为无条件定罪的规定之外,其实司法上的定罪判刑,还须遵循刑法(总则)的规定。

比如,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而第72条则更有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缓刑条件的规定。

这些条款内容,应该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轻微犯罪,当然也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早些年,时任最高人民*副院长的张军提出的“醉驾并非一律入罪”其实很有见地,是对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重申,是提醒司法人员在对待广受社会关注的醉驾问题上,不能一味看重入罪和重判,也须注意区别对待,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并注意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在目前情况下,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醉驾行为人,也应慎用拘押强制措施,以免给案件的最终处理造成被动或者不必要的压力,也可以进一步降低案件查办和诉讼构成中的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类似醉驾之类的危险驾驶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是一种典型的行为犯,确实没有附加更多入罪条件,也较难掌握实际处刑的具体标准。在这种立法条件下,司法的自由裁量权确实较大,过度入罪或者判处实刑的情况确实已经较为普遍。

目前社会上的醉驾情况依然时有发生,新的司法观念和法律适用原则都需要具体的技术标准作为依托。

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抓紧调研,使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及可以适用缓刑、免刑、不起诉的标准更加具体、明晰,使量刑轻重的尺度更加规范、统一,保证法律适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毕竟,这类行为与刑法已经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在手段和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别。将醉酒驾驶行为一律定罪并判处拘役实刑,恐怕并不合适。

参考资料:人民网-法制日报:醉驾量刑也要坚持区别对待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09

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建议委托律师辩护,从罪轻、有悔罪表现等角度辩护,争取缓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窗口--刑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09

醉驾必须判刑。

由于严厉打击醉驾,一般不能判处缓刑。

但是各地可能*也会不一样。

即使要判实刑,如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第四款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

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醉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10

根据醉驾的不同情况,对醉酒驾驶人处以不同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被依法处以刑事处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08

醉驾能判刑。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扩展资料:

醉驾处罚条文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由*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醉驾入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08

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老人身体情况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第七条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扩展资料:

法制日报:醉驾量刑也要坚持区别对待

醉酒驾驶毕竟是可能肇事的“先期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无论是从法律研究中或者从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看,可能都不可一概而论

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近年来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也使此前交通肇事罪的传统定罪量刑标准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根据全国*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等,无论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一律依照“危险驾驶”定罪,并处以拘役和罚金,如果因醉驾、飙车等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刑法的入罪刑罚规定,对醉驾行为的制裁力度可谓骤然提升了数个量级。

不少学者认为,违法行为的状态及情节总有差异,主观恶性也有不同,“一刀切”式的处罚虽然高效、便捷,但难免过度机械和缺乏差别,也容易导致过罚不相对应的情况。因此,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区别对待。

行政处罚往往注重执法的效率,而司法活动则更追求公正。因此,两者所消耗的社会资源(成本)也存在明显的差别。

当醉驾行为被作为危险驾驶罪进入刑事诉讼领域后,从*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事人委托辩护以及*的一审、二审,乃至判决生效之后可能出现的申诉、再审等,其消耗的社会资源,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及金钱成本,当然会数倍甚至数十倍于行政处罚。

哪怕是运用最节约成本的简易程序,其耗费也远远要高于行政制裁。这种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关系,现在很少有人进行精细研究和分析考量。

再从另一个角度讲,醉酒驾驶毕竟是可能肇事的先期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无论是从法律研究中或者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看,可能都不可一概而论,不加区分地一律定罪并判处拘役实刑,恐怕也显得过于苛厉。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醉驾入罪的条件其实并不严格,也没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相应损害结果的要求。因此,此罪虽然属于我国目前刑法中的最轻之罪,但入罪却极其容易。这或许与法律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图有关,重在刑罚威慑,意在犯罪预防。

然而,醉驾者不断被拘捕、判刑的消息,却引起了法学专业人士的注意。因为除了刑法修正案八中存在着醉驾行为无条件定罪的规定之外,其实司法上的定罪判刑,还须遵循刑法(总则)的规定。

比如,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而第72条则更有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缓刑条件的规定。

这些条款内容,应该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轻微犯罪,当然也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早些年,时任最高人民*副院长的张军提出的“醉驾并非一律入罪”其实很有见地,是对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重申,是提醒司法人员在对待广受社会关注的醉驾问题上,不能一味看重入罪和重判,也须注意区别对待,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并注意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在目前情况下,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醉驾行为人,也应慎用拘押强制措施,以免给案件的最终处理造成被动或者不必要的压力,也可以进一步降低案件查办和诉讼构成中的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类似醉驾之类的危险驾驶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是一种典型的行为犯,确实没有附加更多入罪条件,也较难掌握实际处刑的具体标准。在这种立法条件下,司法的自由裁量权确实较大,过度入罪或者判处实刑的情况确实已经较为普遍。

目前社会上的醉驾情况依然时有发生,新的司法观念和法律适用原则都需要具体的技术标准作为依托。

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抓紧调研,使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及可以适用缓刑、免刑、不起诉的标准更加具体、明晰,使量刑轻重的尺度更加规范、统一,保证法律适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毕竟,这类行为与刑法已经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在手段和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别。将醉酒驾驶行为一律定罪并判处拘役实刑,恐怕并不合适。

参考资料:人民网-法制日报:醉驾量刑也要坚持区别对待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09

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建议委托律师辩护,从罪轻、有悔罪表现等角度辩护,争取缓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窗口--刑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09

醉驾必须判刑。

由于严厉打击醉驾,一般不能判处缓刑。

但是各地可能*也会不一样。

即使要判实刑,如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第四款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

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醉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10

根据醉驾的不同情况,对醉酒驾驶人处以不同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被依法处以刑事处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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