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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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9:34
方法一 315投诉
方法二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方法三 *起诉
方法四 后果严重的话,报警。
方法五 直接打1233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
首先要搞清楚食物中毒的原因,然后才能落实投诉对象的主体。如在某某餐厅就餐导致的食物中毒,这样就可以到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投诉,如果是在家里中毒,就要看是怎么引起的,如吃了霉变食品中毒,就只能自己负责。
怎么预防食物中毒
1、要注意饮食卫生。不吃不洁或*变质食物,不吃来路不明的食物和有毒的动、植物。
2、生吃瓜果、蔬菜要洗净、消毒。严禁食用病死畜禽。各种食物都不应放置太久。
3、肉类食物要煮熟,防止外熟内生。有些食物在吃前应加热或高压处理。
4、海蜇等水产品宜用饱和盐水浸饱保存,食用前应冲洗干净。
5、做到正确使用炊具。严格把好“病从口入”关。食物中毒以细菌性食物中毒较为常见。
6、按照低温冷藏的要求贮存食物,控制微生物的繁殖。生熟食物要分开存放。
哪些是食物相克易食物中毒
以下几类食物同食时,易引起食物中毒。大家平时饮食要注意了!
鳝鱼与南瓜:食则中毒。解救:吃蟹。
牛肉与韭菜:食则中毒。解救:吃人奶或豉汁。
蟮鱼与红枣:吃则脱发。解救:吃蟹。
鸭蛋与李子:食则中毒。解救:吃黄泥水。
螃蟹与冰水:食则中毒。解救:吃藕节(煮水)。
牛奶与菠菜:食则拉痢。解救:吃绿豆汤。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有两个版本(1)现行版本----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十一届)第九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颁布日期:20090720 实施日期:20090720 颁布单位:*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5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
四、部委规章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70119 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单位:商务部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90730 实施日期:20090730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00304 实施日期:201005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01020 实施日期:201012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5、《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10913 实施日期:201203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50201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人民网-食物中毒有快有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9:35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投诉。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机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机关商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和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9:35
食物中毒,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2、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3、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5、后果严重的话,报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9:36
首先要搞清楚食物中毒的原因,然后才能落实投诉对象的主体。如在某某餐厅就餐导致的食物中毒,这样就可以到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投诉,如果是在家里中毒,就要看是怎么引起的,如吃了霉变食品中毒,就只能自己负责。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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