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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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6:55
在民事诉讼中,实体部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程序部分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裁定事项不涉及实体部分。仅供参考。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6:56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答案正在飞速整理中,请您稍等两分钟~您好,程序法和实体法是辩证统一的。是“你有我,我有你”。事实上,各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既有程序性的,也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具有相对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和形而上上反对二者,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不利于指导实践。
1、程序的启动是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的。
程序启动并以成本运行。程序只是过程、链接、方式和步骤。因此,程序运行的目的只能隐含在程序之外,即启动程序以实现实体法。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查明事实,区分是非,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惩治民事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2、诉讼程序的结束是实体法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行政目的的实现是行政程序的终结;罪犯受到惩罚,无辜者免于起诉,国家和社会秩序得以维持是刑事诉讼的终结;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是终结。民事诉讼程序。
3、程序操作评价标准
实质正义的实现程度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成本是评价程序运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