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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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1:05
北京晚报:《欠债不还跑路 清网行动落网,逃跑十余年 他终获无罪》 (摘要)
2013年12月,*判决:吴玉民无罪!
*起诉书指控漯河石化集团高新区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玉民诈骗抚顺市某公司总价款为738307.50元”。*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观点直接判决吴玉民无罪。
谢通祥在详细看了案卷并了解案情后认为吴是无罪的,他的辩护词中,向*提出了28点无罪意见。
谢通祥主要观点是:本案实际上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甚至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都不构成。
合同诈骗无罪判决:
2013年12月4日*作出判决。*认为,吴代表石油公司与签订合同,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的手段。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同进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由此可见,虽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
此外,吴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均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关于吴玉民及其辩护人谢通祥律师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判决吴玉民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