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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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4:02
青岛生育津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扩展资料: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4:02
生育津贴=缴纳基数×假期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