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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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9 13:57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
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
剥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或者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或人的心灵世界寻找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地发现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
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扩展资料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现象的基本理论和观点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部份。它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如下基本观点:
1、法的根源的物质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科学地揭示了法与经济的内在联系,指出法的性质、内容和发展归根到底都是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法又对其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反作用。
2、法的本质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认为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发展的规律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指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里特有的产物,它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消亡而消亡。法没有脱离开社会物质生产发展史的本身独立的历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的本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9 13:57
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的阶级掌握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意志。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物质生活条件
无论是法或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还要受到阶级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和这些因素归根到底由阶级因素起决定性作用条件下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