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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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5:25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最高法关于保全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
人民*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