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2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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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8:05
第一次“*释法”源于香港终审*1999年的“吴嘉玲诉入境处*案”,*判决指出,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均拥有居港权。香港据此估计,未来10年内将有100多万人口从内地移居香港,这样的人口增长速度将给香港带来巨大的社会负担。特区*认为,终审*对基本法的解释未能反映立法原意,而且内地居民进入香港的管理办法属于*与香港关系的事务,于是决定提请*释法。对此,*于1999年6月26日对《基本法》第22及24条作出解释,避免了内地人口短期内大量涌入香港,化解了可能给香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次*释法是关于香港政制改革的主题,2004年4月3日,全国*常委会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解释,对于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进行了完善,即由“三部曲”变为“五部曲”。这一次释法为香港政制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坚持了循序渐进发展香港政制的原则,在香港政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第三次*释法发生在2005年,当时的行政长官董建华在3月因病辞职,香港围绕行政长官缺位情况下,选举产生新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发生重大争议,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向*报告,建议提请*对基本法第53条第2款,就新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常委会在解释指出,出现行政长官未任满五年任期导致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第四次*释法是因为刚果(金)案,香港终审*主动提请*释法。2011年8月26日,全国*常委会通过决议就《基本法》第13条作出解释指出,**有权决定在香港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香港特区有责任适用或实施**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香港特区法律须符合**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
第五次*释法是2016年就宣誓制度的释法。2016年以来,在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和议员宣誓过程中,一些参选人以及候任议员公然煽动“港独”以及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公开声称要利用立法会平台推动“港独”活动。其中有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仪式上公然侮辱国家和民族,严重破坏宣誓仪式,严重干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本次释法由全国*常委会主动进行,并于2016年11月7日全票通过。认定依法宣誓是相关公职人员就职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宣誓或拒绝宣誓者不得就任相应公职;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法定誓言;拒绝宣誓者丧失就职资格,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属于拒绝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