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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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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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5:50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互相配合,共同进行研究和开发形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分为两个方面: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当事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事先约定的,就依照约定来执行。申请被批准后,约定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综上,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由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其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如没有约定,由共同完成方享有。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申请专利的权利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提交专利申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5:51
技术开发中形成的专利、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合作方共有,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则其他合作方不能申请,若一方放弃权利,其余各方可共同申请,但放弃权利的一方可以免费使用技术成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5:51
C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