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2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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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14:38
可以起诉,但在*起诉前返还,原则上不构成侵占罪,司法实践中的惯例是以人民*是否立案为界限。因此实践中,依你所述的情形,*不般不予受理,或立案后,驳回起诉。对于侵占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拒不退还或交出”?
一、什么是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二、如何认定“拒不退还或交出”?
拒不退还或交出是侵占罪的成立要件,也是侵占行为的核心要件。司法实践中认定拒不退还或交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针对财物的所有权人。
2、拒不退还或交出成立的时间标准问题。这是侵占罪定性的难点,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刑法理论界主要有几种观点:
(1)在人民*立案后,实体审理以前,仍不退还或交出的,为最终不退还或交出;
(2)在一审判决以前仍不退还或交出的,为最终不退还或交出;
(3)在二审终审以前仍不退还的,为最终不退还或交出。
以上几种不同的观点,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是在人民*立案之后,但上述几种观点皆有不妥之处。从本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财物的所有权人正是在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情况下,才向人民*起诉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是在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属于人民*管辖的情况下才予立案的。因此,以人民*是否立案为界限来认定 “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的最后时间段是较为科学并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在审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在人民*二审判决前或一审判决前,甚至人民*刚立案,行为人即退还或交出侵占财物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应简单地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如自诉人表示谅解的,应视为自诉人对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权利的放弃以及法律对自诉刑事案件处理方式的特殊规定;如自诉人仍不谅解的,仍应作有罪判决,但可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