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负数的吗?8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9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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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5 20:52
*专用*可以开负数*,但税务上不是这种说法,税务上叫开具红字*。但须国家税务部门批准才行。
开具*专用*红字*的具体流程是:
1. 专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认证期限内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 已使用*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普通*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一一对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5 20: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第一条第(三)款: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从此补充通知可以看出,自2007年1月1日起,销售方必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认证,过期否则不得认证和抵扣)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才能够有机会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审核确认后出具的通知单,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销项负数*)。 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少数*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后,由于供货方与购货方之间的原因,导致开具的*专用*已超过认证期限,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的规定,销售方无法开具*销项负数*。也就是说,这些纳税人销售同一批货物,由于购货方要取得合法的*专用*入帐,销售方得开具两份相同的*专用*,也就是说得交两次*,所得税呢?这现实吗?税不重征!同一批货物开两份相同的*专用*是否涉嫌虚开? 因此,基层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对超过认证期的*专用*能否开具销项负数予以明确,这虽然涉及的只是少数纳税人,但能充分体现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更好地融洽征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