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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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7:10
最新打击医闹国家文件规定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及时做好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司法局:
近年来,各地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涉医违法犯罪时有发生,部分地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惩处涉医犯罪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院良好秩序
(一)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各地*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要求,对各类伤医、闹医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果断处置,当场查证,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二)依法惩处聚众滋事等扰序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机关要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坚决果断依法制止,对挑头和主要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对其他聚集人员要加强教育,并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掌握。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守住法律底线,坚决不得纵容以闹取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医院及周边巡逻防控。各地*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医院,加强医院及周边的秩序维护工作,要进一步调整警力部署,加大公开力量的震慑力度。警力相对薄弱的基层*机关应发动治安积极分子、医院周边商贩等群防群治力量加强对医院的巡逻守护,切实维护医院周边秩序,及时发现问题隐患,为医院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切实提高涉医事件现场处置能力
(一)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涉医事件的早介入、早处理。发生伤医、扰序等涉医事件,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要靠前指挥,采取果断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和事发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对威胁、恐吓、侮辱医务人员的,要坚决依法制止,并迅速报警;对“医闹”等聚众滋事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制止犯罪活动,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及时移交*机关。
(二)健全警医联动机制。医疗机构内部发生伤医、扰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警,提供现场准确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报警时应当讲清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情况。*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迅速控制现场局势,防止事态激化,警力相对薄弱的基层*机关应当边出警边向上级请求警力支援。负责现场处置的*机关负责同志要将处置情况和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对医务人员的宣传解释和情绪安抚工作。
(三)及时做好医疗纠纷调处工作。要认真贯彻**、**《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引导依法处理纠纷,同时宣传国家关于处理涉医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介入医疗纠纷处理,通过耐心细致地疏导,引导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患方明确拒绝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协助患方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三、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一)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完善医疗机构安全防范机制,强化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落实医院的安全防范主体责任,根据需要组建应急处置队伍,会同*机关指导医院,特别是区县级医院、社区卫生院以及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集中力量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科室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重点防范,进一步完善医院安全保卫制度,提高医院自身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
(二)加强重点区域工作巡查。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急诊进行巡视,发现医疗投诉或患者不满意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于有过激行为的,应当及时引导到专门场所进行处理。医疗机构要严格出入口的管理,切实加强诊室、病房的人员管理,防止无关人员出入诊疗、住院区域。要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急诊科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在急诊区域进行24小时安全巡查。
(三)加强重点人群安全防范。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遇有酒后就诊、有滋事或暴力倾向的非急重患者,应第一时间通知保卫部门,同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员的梳理掌握,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或扬言报复医务人员的患者及家属群体,要列出清单,重点关注,向*机关报告。一旦发现此类人员出现在医疗机构,要由保卫人员盯紧看牢,防止其制造事端,造成危害后果。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
(一)深入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大型医院全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通过现场预约、复诊预约以及网络、电话预约等形式,严格落实实名制预约挂号制度,加强号源、床位等医疗资源管理,维护公平就医秩序。
(二)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完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规范诊疗服务,完善质控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医疗机构排查医疗质量安全隐患。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危重症患者诊疗预案和应对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重点提高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强化产科、新生儿科等重点科室风险控制。
五、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及信息沟通工作
(一)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涉医案事件信息发布预案,指定专职部门、专人接待媒体。对于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医疗机构要做好*应对,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涉医案事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机关发布信息。对于恶意炒作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依*。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对典型案件集中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二)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医疗机构发生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其中,涉及死亡、重伤或引发*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综治组织,并在12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各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机关。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大涉医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医闹该怎么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现实中,面对“医闹”,多数医院选择了被动迁就,而这种做法不但不能缓解“医闹”渐强的势头,反而让医院自身蒙上更多*质疑。对此,从事外科工作40年的张威医生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总结出十条应对“医闹”的方法。
在医患关系紧张的环境下,“医闹”问题始终困扰着医务人员,影响着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面对“医闹”,很多医院采取了“花钱买平安”的做法。而笔者认为,这种选择无异于饮鸩止渴,对于“医闹”,绝不可以迁就。当然应对“医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巧妙处理。
依法沟通
医院的专职人员,遇到“医闹”,应用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对此,可举事例很多。如曾有一位40岁男患者因右侧上部第二颗牙齿痛来我院口腔科就医,拔牙后仍然疼痛。医生让其口服卡马西平。后来该患者却因牙齿被拔掉与口腔医生发出纠纷。医务科请我帮助调解,我对他的发病原理进行了详细告知,并举出其他纠纷的例子。经过医学鉴定不属医疗。于是矛盾自然化解。
揭穿事实*
几年前,曾有一位30余岁的女性患者,因左额部阵发、电击样痛半年,左眶上切迹处局限压痛来我院就诊,但该患者拒绝做头部CT检查。临床诊断:左眶上神经痛。患者要求做该神经失活术。术后两个月,她的舅父带领患者及其丈夫等数人到医院*。说一个月前,在省会某三甲医院,因头痛做头部CT,发现左额部有个脑膜瘤,做手术后病愈。该患者认为在我医院未查出病情属于漏诊,并要求赔偿其在某三甲医院的一切费用,另外再补偿5000元。我们让她把在我们医院就诊的病历拿出来。上面写着:患者拒绝头部CT检查,并有她的亲笔签名。我指着病历上的签名询问是不是她本人的签名。她不吭声了。我说:您在某三甲医院不是也经过头部CT才发现脑瘤的吗?在我们医院你却拒绝头部CT检查,我们怎么能发现脑瘤?您要求的赔偿是否欠妥?她听后灰溜溜地走了。
借助院外专家
我所亲历的另一位女患者,左侧枕部头痛半年,左枕大神经局限性压痛,头部CT未见异常。临床诊断:左枕大神经痛。她是来要求做神经失活术的。术后三天,她在丈夫和父母陪伴下来医院*,声称术后头晕、记忆力不好、睡不着觉等,是由于手术做坏了的原因,并要求赔偿。医院告诉她:“两天后上海某医院神经外科钟教授来院指导手术,请你来会诊。”两天后钟教授给这位患者进行了会诊,指出她现在的症状是其原来的神经官能症的表现,与此次手术无关。有了权威专家的意见,该患者再无辩词。
曝光“要钱心理”
患者李某在某医院医疗美容科做下颌角截骨整形手术出院三天后,右侧面部、颈部发生带状疱疹,遂要求医院承担其诊治带状疱疹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要求赔偿两万元。对此,院方答应该患者可以去任何一家医院治疗,但如果其他医院认为带状疱疹的发生与患者在该院住院或医疗行为有关,那么医院自愿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给予患者相关赔偿。经了解,事后她并未去其它医院,其借口要钱的心理昭然若揭。
尸检查明死因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在江南某市一家大医院脑外科。一位50岁的男性患者,因右侧面肌痉挛行微血管减压术。术后三个月低热,经省、市级各医院会诊,考虑可能是个体差异。建议取出第一次手术放置在脑血管与神经之间,起隔离作用的医用棉片。院方经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征求并同意签字。请军区医院两位知名教授作第二次手术(医用棉片取出)。取出的棉片送本市第三家大医院做细菌学检查,报告无细菌生长。术后,某日夜里,患者突然抽搐、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若干人到医院*,经有关部门调解,家属同意做尸体解剖,报告为原发性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致死,与两次手术无关,于是家属才停止了*。
到上级医院会诊
曾有一位40岁的男性患者来我院做例行体检,发现其左上肢三角肌处有一个黑枣大肿物。切除后病理报告为平滑肌肉瘤。经大医院专家会诊为“平滑肌肉瘤,建议截肢”。在一切必要手续齐全后,我院对其实施了手术。术后,我院将原肿物周围组织送往当地医学院进行病理检查,确认为平滑肌肉瘤。一个月后,患者因听别人说该病可以不截肢,来院哭闹。医院携患者单位和患者本人到北京九家医院病理会诊,结果均为“平滑肌肉瘤”,其中五家建议截肢。医院把结果上报该市卫生局,裁定医院没有责任,患者才肯罢休。
主动申请医疗鉴定
2003年,一位60岁的女性患者,左额部阵发、电击样痛,左眶上切迹处有局限性压痛,一切有关检查都无异常,诊断“左眶上神经痛”。于左框上切迹处行该神经失活术。术后一个月疼痛复发,到医院复诊:颅神经检查未见异常。术后两个月,左上睑下垂。家属多次找医院*并要求赔偿。经当地某三甲医院一位医务人员提醒,患者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后来当院方同意鉴定后,该患者又拒绝鉴定。后经了解,患者担心一旦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要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为平息纠纷,院方主动提出申请医疗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才偃旗息鼓。
积极寻求法律支持
2006年,医院神经外科接收了一位50岁的男性患者,该患者车祸后昏迷、颅内巨大血肿患者。手术后在重症监护室,虽经人工呼吸机等积极抢救,神志始终处于昏迷状态。若干天后,家属要求停止治疗,把患者拉回了家,不久去世。家属复印了病历,最后找到了同样操作、同样风险的九次腰椎穿刺检查中,有一次没有家属签知情同意书的书面材料。据此*,要求赔偿。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家属断然拒绝,扬言不承认任何医疗事故鉴定,只有按消费者权益保*处理才行。最后,交由*审判,结果医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无须赔偿。家属方才罢休。
正面与媒体沟通
近些年,某些媒体片面报道医疗纠纷。2000年某市级媒体刊登了《医疗纠纷为何多多》一文,仅以患方的单方面叙述写道“三叉神经没治好,却赔上了一只眼睛。”而面对该市电视台记者,当事医生准确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并表示希望记者全面、准确、真实地报道此事。此后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为不属医疗事故,纠纷终于结束。
请警方介入执法解决
2008年,在广州黄埔一家医院,有患者家属纠集一伙人起哄滋事,向医院制造压力索取赔偿,后经警方调查,该滋事人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予以刑事拘留。此案随后被定性为“医闹”事件。这是笔者首次看到的警方依法处理“医闹”的新闻,期待医闹处理能够请警方介入解决。
“医闹”的目的是要钱:“医闹”的“证据”是谎言:“医闹”的心理怕揭穿;能戳“医闹”谎言的工具,医生、医院都可以用;顽固的“医闹”怕执警、怕法庭。这些都是“对‘医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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