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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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4:34
*丢失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能直接补开。
一、 **丢失要根据以下五种不同的情况有相应的处理方法。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
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
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的*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的*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专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专用*丢失被盗的处理方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4:34
开*,以前销售的商品,没有开*的当然现在可以开的。
只要是有真实的销售行为。
有合法的购销合同,都可以开*。
有收据可以补开*,但是*不可能开收据的日期,因为税务是有规定的,开票时间就是当天,所以只能开当天的日期,不能和收据日期一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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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的,补开*的期限没有规定。但我国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除另有规定外,收款方应当及时向收款方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