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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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6:22
法律分析: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