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在线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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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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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3:30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7)290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都提及,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资质都是建筑业专项设计资质,建设部现在只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有设计资质、专业承包资质,还有一体化资质(包括设计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你做机房工程至少要有专业承包资质,如果有实力应申请一体化资质,只有设计资质是只能干设计出图的活,不能承接工程。
补充: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等单位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试点)及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建设[1999]117号)
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建筑智能化工作的管理,我部颁布了《关于建立的通知》(建设[1998] 194号),并开展了第一批试点单位的申报和审查工作。现将审查通过的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等199家单位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并就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实行智能建筑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对建筑智能化设计市场的有效管理。建筑智能化单位资质管理分为三类:
(一)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获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和设备选型,指导、协调和监督系统集成商所作出的深化系统设计等业务(具体范围详见建设[1997] 290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该资质为建筑智能化设计最高资质,获得该资质即同时获得系统集成资质和子系统集成资质的设计资格,不须再申请后两种资质。
(二)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获得该资质的单位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和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承担系统集成的业务。获得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即同时获得子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的设计资格,不需再申请后一种资质。
(三) 建筑智能化子系统集成资质。获得该资质的单位在工程设计单位的指导下作深化单项专业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承担子系统集成的业务。
二. 境外企业进入我国工程设计市场按《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计设[1986] 840号)和《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建设[1992] 1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专门从事智能建筑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我部将根据境外企业已经进入我国设计市场从事智能建筑系统集成业务的实际,制定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和资质标准,允许一批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国内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业务。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另行制定。
三. 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与消防专项设计资质的关系问题。消防工程专项设计是经建设部、*批准设立的专项资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中子系统消防设计的审查要符合*和建设部共同颁发的消防专项设计资质标准,达不到的,在系统集成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将注明"消防设计除外",不得承担子系统消防设计业务;符合消防专项设计资质标准的,可承担包括消防工程设计在内的全部子系统深化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
四. 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和通信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关系问题。根据《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建设[1997] 290号)的规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标准中所指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是指新建或已建成的建筑群中,增加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功能,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化管理。从事通信工程、电子工程设计业务时,需由持有相应的通信行业、电子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3:30
找了找,相关的好象有个规定条文。具体的等级*在条文里都有说明,看看自己的申请资质如何,再着手申请!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市[2006]40号
【发布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建市[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结合有关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三月六日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 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
(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6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
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
(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四、附 则
(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1.php?file_id=108896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3:31
看一下这里:
建设部《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http://www.cin.gov.cn/zcfg/jswj/qt/200611/t20061101_1532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