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icac权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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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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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06:13
简称:廉署。
英语: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简称:ICAC。
性质:是香港一个专门打击贪污的独立执法机构[4]。
前称:香港回归中国前称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成立时间:1974年2月15日[2]
成立原因:当时由于香港的*部门贪污问题严重,警队情况尤为严重,因此才有廉政公署的出现。
部门:廉政专员、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
独立咨询委员会: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谘询委员会。
经典广告词:“香港,胜在有ICAC”[2]、“廉署保密,密密实实”[2]、 “公平、公正、公开”。
ICAC1997年广告展映《才俊》:“挣钱并不是错,错的是你怎样挣钱,公平不代表每个人都赚一百元,公平是说你有赚一百元的能力,就能赚一百元;你有二十元的能力,就能赚二十元,这就是公平。可能你今日挣的钱比我多,但若我的才华比你多,终有一天我挣的钱会比你多。”
1974年廉政公署(ICAC)成立以前,香港曾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由港督麦里浩创办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在“透明国际”180个国家和地区排名中位居第十二位,在亚洲则仅次于新加坡。与之相应,香港廉署也走过了从最初被质疑到很快确立强大公信力的过程。在相关的系列民调中,香港公众对廉署的信心始终维持在90%左右,对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则超过99%。[5]
廉政公署分处
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它独立于香港*的架构,廉政专员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
廉署架构
廉政专员、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
以执法、防贪、教育三管齐下,透过三个部门的“三管齐下”,打击贪污。
(1)执行处
接受市民举报贪污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2]
法定职责:
(1)接受及审阅贪污指控。
(2)调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触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
(3)调查任何订明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而犯的勒索罪。
(4)调查订明人员任何有关或可能导致贪污的行为。
组织:
(1)执行处是廉政公署最大的部门,由执行处首长领导,辖下设有两个主要部门,分别负责调查公营及私营机构的贪污及相关罪行。执行处首长同时兼任副廉政专员,并直接向廉政专员负责。
(2)执行处经常向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汇报部门工作及谘询意见。
(2)防止贪污处
审视各*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2]
法定职责:
(1)审查各*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并建议修订容易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及程序。
(2)应私营机构和个别人士的要求,提供防贪建议。
(3)在日常工作中,防贪处经常与各机构及公司的管理层紧密合作,担当他们的顾问。
组织:
(1)防止贪污处(防贪处)由一名*执掌,辖下有两名助理*协助执行职务。
(2)防贪处拥有一队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尽心为公共及私营机构提供有效的防贪建议,他们包括:
资深的前*人员、工程师、测量师、会计师及核数师、资讯科技专业人员
(3)防贪处定期向监察该处工作的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3)社区关系处
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的工作。
法定职责:
(1)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祸害。
(2)争取公众支持肃贪倡廉的工作。
组织:
(1)社区关系处(简称社关处)由一名*执掌,辖下两个科分由两名助理*统领。
(2)社区关系科
(一)主要由多个专门组别组成,职责包括:
制定部门的宣传策略,以提高市民对反贪工作的认识。透过大众传媒,宣扬肃贪倡廉的信息。透过教师、学校、教育机构宣扬正确价值观。与内地反贪机关保持联络与交流。
(3)社区关系科
(二)透过辖下七间分区办事处执行以下职务:
与社会各界和市民大众直接联系,推行倡廉教育工作。接受贪污举报和查询。
使命宣言
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专业守则
廉政公署人员无论何时都致力维护本署的良好声誉,并严格遵守以下的专业守则:
(1)坚守诚信和公平的原则。
(2)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
(3)不惧不偏,大公无私执行职务(“不偏不倚,无惧无畏”。这是廉署一直秉持的反贪理念,也是廉署得到社会认同的根本。)
(4)绝对依法行事。
(5)不以权位谋私(例如接受500元以上的礼物需由行政长官批准等等。)。
(6)根据实际需要严守保密原则(包括同组同事不私下互相讨论自己负责的案情,不与家人透漏任何在查案情,不透露任何在查案情给其他组的同事等等。“廉署保密,密密实实”。廉署尽全力保护举报人。30多年来,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没有一名举报者因资料外泄遭*扰或报复。如果证人安全受到威胁,廉署会调派证人保护组予以保护。“市民对廉署保密的信心,可从实名举报比例不断上升中得到印证。”汤显明底气十足地说。)。
(7)为自己的行为及所作的指示承担责任。
(8)言行一致而有礼。
(9)在个人及专业修养上力求至善。
法定权力
贪污授受相悦,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罪行,要进行调查并在*内把犯案者定罪是非常困难的事。因此,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它们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防止贿赂条例》- 公营机构
法例简介
公职人员(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包括订明人员及公共机构雇员。订明人员受《防止贿赂条例》第3、4、5及10条所监管,而公共机构(例如电力公司、巴士公司及医院等)的雇员则只受第4条及第5条监管。
第3条:订明人员如无行政长官之一般或特别许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第4条: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执行职务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第5条: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在合约事务上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第10条:订明人员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拥有/支配的财富若与其公职收入不相称,即属违法。
而上述条例中, 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款待指供应在即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虽然接受款待并不会抵触《防止贿赂条例》,个别部门仍会就职员接受款待的情况作出规定。
《防止贿赂条例》- 私营机构
廉署之所以将私营机构和私人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大量私企涉及公众利益,如上市公司贪污案件、商业回扣等,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二是企业作为社会的微观经济主体,如果其贪腐行为不被纳入调查范围,整个社会清廉将成为一句空话,*亦不可能独善其身。
统计显示,廉署成立之初,举报主要针对*部门和公营机构,占比多达86%;而最近几年的举报则主要针对私营机构和企业,持续的统计显示这一比例已超过年度举报总数的70%。
法例简介
(1)代理人(通常为雇员)在未得主事人(通常为雇主)的许可下,不得因办理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提供利益者亦同样有罪。
(2)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3)款待指供应在即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法例简介
(1)《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适用于法例中所列明的选举,一切与该等选举有关的行为,无论是在选举期间之前、之后或选举期间内作出,是在本港或其他地方作出,均受此条例监管。
(2)法例适用于下列选举及相关补选:
行政长官选举、立法会选举、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区议会选举、乡议局议员选举、乡事委员会*、副*及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村代表选举。
《廉政公署条例》
法例简介
《廉政公署条例》主要是赋予廉署执法权,例如:
(1)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
(2)搜查与检取证物的权力。
(3)处理在调查贪污过程中揭发的其他罪行(有关详情,请参阅法例原文中的《廉政公署条例》第10⑸条)的权力。
职员职级
由高至低:
廉政专员 The Commissioner
廉政副专员 The Deputy Commissioner(兼任执行处首长)
执行处 Operations Department
廉政副专员 The Deputy Commissioner
* Director
助理* Assistant Director
首席调查主任 Principal Investigator (PI)
总调查主任 Chief investigator (CI)
高级调查主任 Senior Investigator (SI)
调查主任 Investigator (I)
助理调查主任 Assistant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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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06:14
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ICAC),原称“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1974年2月17日组建,是一个与所有的*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现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由专员、副专员及其他委任人员组成[1]。
廉政公署的职员并不隶属*公务员架构,其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并依据《香港基本法》第57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工作。为有效揭发、调查和打击贪污,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特别权力,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1]。其调查对象初期限为公务员,继而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2]。
廉政公署成立以来,一直以执法、预防及教育等三管齐下的方法打击贪污,致力维护香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并获得香港*及广大市民的广泛支持,也致令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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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06:14
相较于内地,与其说是权限大,不如说是独立地位非常清晰,使得其可以心无旁骛的针对贪腐行为。
1、行政地位独立:ICAC直属于香港特首,不受其他行政机构的影响,就算是保安局*也没有权限对ICAC指手画脚;
2、财政独立:ICAC的财政是由特首审核后直接划拨预算,所以不受财政影响;
3、人事独立:这是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ICAC的成员并不属于香港的公务员体系内,也就是说ICAC与其他香港的公务员们,名义上连同僚都算不上,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ICAC人员的纯净性,杜绝了如借调人员与原单位之间存在瓜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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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06:15
廉政公署成立的时候,只需要对英国女王和港英*最高领导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制约。而且可能香港比较小,廉政公署的办事效率特别高,相同的案子在内地可能要处理大半年的,廉署可能不到一个月就搞定。像当时叱咤风云的四大探长,权力再大,都害怕廉署。特首直属,只对特首负责,不受任何机构任何部门的干涉
本身不是公务员,不受香港公务员事务局管辖
除了特首,不管对方是**还是民间企业家,只要对方涉嫌贪污,ICAC就有权调查,只要证据确凿,就有权抓捕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