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增值税能属于出口退税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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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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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08:50
进口*不属于出口退税范围。
出口退税的条件:
(1)必须是*、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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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08:50
首先:商品(含服务)的进口和出口均属于两个独立的环节,进出均需要通过“增、消、关”三道门,进口则征税,出口则光税。
其次:增消关出口光税的方法,包含免抵退、免抵、免、零税率等。产品进口加工之后复出口,进口时负担的增消关与境内购买材料加工道理一样,只不过境内购买原材料取得*专用*,而进口时取得缴款书,*专用*与*缴款书道理一样,均可以在出口环节作为退税依据。但作为退税的计税依据不等于最终退税,最终退税与否是一个复杂的计算结果才能决定的。不管怎么说,将出口*缴款书计入退税计税依据,企业都是有利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8:50
*出口货物零税率由两层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二是退付前道环节中所含的进项税额;总的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具体的出口货物**包括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前环节免税的)、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禁止出口的)。
适用出口退税*的货物应当满足四个条件: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在财务上作为销售处理、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不满足这四个条件,但可以免税并退税的特殊项目包括:对外承包工程运出货物用于工程项目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运出货物用于修理修配业务等等。出口享受免征**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以及运费中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当记入产品成本。
“免、抵、退”税与“先征后退”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独立核算、*一般纳税人);“先征后退”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一)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的应退税额=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否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对这一套复杂公式的理解:〖原理分析〗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
=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
=内销的应纳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
外销进项税额中,由于我国的*的征税率和退税率存在着不一致,中间的差额部分不予退税,我们称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所以要在上边的公式中剔出该部分数额,公式变为:
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举例来说,某公司6月份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出口货物适用税率17%,退税税率13%,那么免抵退税额就是200*13%=26万元,如果该公司6月份内销100万元,那么内销的货物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为100*17%=17万元,如果6月份购进原材料200万元,取得经过认证的*专用*可抵扣34万元,5月底留抵税款3万元,那么内销的货物在6月份应纳税额就是17-[34-200*(17%-13%)]-3=-12,其中200*(17%-13%)意味着出口货物退税率13%低于*率17%的差额4%,属于出口货物所含税额中不得抵扣的部分,在计算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时应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计算出的6月份应纳税额是负的12万元,意味着该公司已经多缴纳税款12万元,税局应当退还。免抵退税额是26万元,大于12万元,那么将26万元免抵退税额分解成12万元、14万元两部分,12万元属于税局退还给企业的金额,14万元属于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部分(17万元-3万元)。
如果该公司6月份购进货物比较多,取得经过认证的*专用*可抵扣68万元,其他情况相同,那么6月份应纳税额=17-[68-200*(17%-13%)]-3=-46万元,意味着截至6月份该公司已经累计多缴纳税款46万元,税局应当退还。免抵退税额仍是26万元,小于46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税局在6月份只实际退税26万元,另20万元留到以后再抵扣。
如果该公司6月份内销货物200万元,购进货物200万元取得经认证的*专用*可抵扣34万元,其他情况相同,那么6月份应纳税额=200*17%-[34-200*(17%-13%)]-3=5万元,意味着该公司在6月份仍应当缴纳*5万元。免抵退税额仍是26万元,全部用于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34万元,加上6月初有以前留下的3万元税款也可以抵扣,26万元+3万元全部抵顶完,仍有5万元税款需要在6月份缴纳。
如果该公司6月份有进口免税进料加工料件,其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那么6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3%)=4万元,这4万元在计算当月应纳税额时要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中扣除,6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200*(17%-13%)-4]}-3=-16万元,6月份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13万元,这13万元在计算当月免抵退税额时要扣除,6月份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因此6月份应退税额为13万元,6月底留到下月继续抵扣的税额为16-13=3万元。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
外贸企业或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在出口环节免征*,对其支付的收购出口货物价款中包含的*额按退税率给予退还。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购进货物已缴纳*额与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企业成本。由于先征后退*一般适用于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或小规模纳税人本身自营出口,因此外贸收购不含*购进金额=普通*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如果取得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则按专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退税率为6%或5%。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料的*专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原辅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按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