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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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7:51
国内对令文的研究以《田令》最多。有杨际平的系列文章,研究了唐代田制、均田制、宋代田制。由于涉及到“私田”问题(《田令》中明确写有“公私田”字样),引起了一些争论,例如有何东的商榷文章。还有山崎觉士、服部一隆的文章,其中服部的文章涉及到唐、日《田令》的比较。此外关于宋代奴婢的地位和良贱制度,有张文晶与戴建国的商榷文章;《赋役令》中的杂徭等问题,有大津透的论著;《假宁令》有丸山裕美子的文章;研究宏观的律令制在唐宋间的变化,有高明士的文章等等。
上海师范大学戴建国创立了研究中心,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此外中国人民大学刘后滨建有一个“唐令读书班”,其中孟宪实先生利用《天圣令》研究了一件新出土的吐鲁番文书。台湾高明士先生组织了一个“唐律研读会”(1995年成立),先后出版有《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1999年)、《唐代身份法制研究》(2003年)、《唐律诸问题》(2005年)等论著。韩国庆北大学任大熙先生处也有一个“《名公书判清明集》读书班”。
由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有较强的研究力量,因此天一阁博物馆慨然允诺将《天圣令》交由历史所整理,并于2005年5月与历史所签订了合作整理协议。历史所随即成立了以黄正建为主持人的整理小组。10月,课题组与中华书局达成出版协定,约定2006年6月定稿。在随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课题组成员不计报酬,奉献学术,艰苦努力,终于按时完成了整理任务。这次对《天圣令》的整理主要可以分三部分:第一是校录本,即将《天圣令》按原行款迻录,异体字照录,加以标点,并以每条令文为单位出校记。若有错字漏字衍字,均不改动原文,只将正确者改正于其下。第二是出一部清本,即将校录本中所有改正的文字誊正,并使用通行繁体字。清本可说是天圣令的一个善本,学者使用《天圣令》时可以直接使用清本。第三是复原唐令,即将天圣令中的宋令部分复原为唐令,并与附录的唐令混排在一起。复原工作分条文顺序复原和条文文字复原两部分,最后在每篇令文之后附有复原后的唐令清本。
课题组的分工是:宋家钰:田令、厩牧令;李锦绣:赋役令、仓库令;孟彦弘:关市令、捕亡令;程锦:医疾令;赵大莹:假宁令;雷闻:狱官令;牛来颖:营缮令;吴丽娱:丧葬令;黄正建:杂令。基本发挥了各学者的专业特长。
《天圣令》虽只有10卷4万字左右,但与其它一些明抄本一样,错误严重。不仅错字漏字衍字比比皆是,甚或有抄满一行发现漏一字就随意补上的事情发生。还有严重的错简,比如《营缮令》就有三个半页完全抄反了。因此整理起来难度很大。再有就是整理理念问题。比如《天圣令》是宋令,又是孤本,只能本校和他校,但是其中的宋令是必须用宋代史籍校呢还是可以用唐代史料校,如果是后者,能否直接写“据改”?复原唐令是更困难的工作,我们往往会因为找不到复原根据而犯难。有些明知应是唐令条文,有些字也可以复原,但另些字又没有复原根据,而不加那些字不成句子,在这种情况下,只好根据制度、行文方式等来选择推补。个别条文整条都无法复原。经过课题组的努力,基本复原了唐令487条,余19条未复原;又有7条被定为宋令,并补了10条唐令。2006年10月课题组完成了《天圣令》的点校和复原为《唐令》的工作,全书已由中华书局正式出版。《天圣令》的整理出版让这部佚失了千年之久的珍贵资料得以呈现在世人面前。它的出版必将推动中国古代史相关领域的研究走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 研究《天圣令》,首先必须搞清它的编撰体例。《天圣令》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在原有唐令的框架内进行修改增补。这种修改增补分四种情况:一是条文可沿用者,直接放在正文中,完全保留原文不予改动;二是凡不用的唐令,以附录方式予以保存,以便将来立法官修订时用作参考;三是对唐原文进行修改,保留可取之处,增补宋代的新制,成为新令,修改后,删节掉的文字不再保存;四是凡《唐开元二十五年令》没有的内容,不再据宋代新制另立新的条款,即使是宋代当时正在实施的新制,也不再修入新令中。就是说,其真正收入的新制,乃是对应于唐前期已有的法令内容,凡唐前期令中没有的但又必须法律化的新制,在当时是以附令敕形式附在《天圣令》后的。《玉海》卷六十六记载说:宰相吕夷简等“又案敕文,录制度及罪名轻简者五百余条,依令分门,附逐卷之末”,定为《附令敕》。但今本《天圣令》中没有发现这些《附令敕》,可能其在后来的流传中与《天圣令》脱离而自成一书。认识这四种编撰情况对于我们充分利用《天圣令》的价值很有帮助。研究《天圣令》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即宋在淳化三年(992年)曾对唐《开元二十五年令》进行过校勘,主要是据宋代的官制以及避讳等问题对唐令做了些文字上的修改,但在内容上没有改动。而后修订的《天圣令》就是以这次校勘过的《开元二十五年令》为基础,因此,在个别地方,《天圣令》所附唐令,与原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个别地方,存在着一些差异。
《天圣令》对于唐史研究的价值是不言而明的,这里主要讨论此书对唐令研究的意义。
首先从《天圣令》可以考知唐令的篇目,从唐《贞观令》到《开元二十五年令》,唐令始终只有二十七篇正篇目,在正篇目之后,另有附篇目。如《关市令》之后附有《捕亡令》,《医疾令》之后附有《假宁令》。以往《唐六典》只列了唐令二十七篇目,这些都是正篇目,没有列出像《捕亡令》、《假宁令》这样的附篇目。而《养老令》却有《捕亡令》、《假宁令》这些篇目。《唐六典》所列唐令二十七篇目,通常被认为是《开元七年令》的篇目,表面上与出自《永徽令》的《养老令》的篇目不同。似乎《永徽令》的篇目到了《开元七年令》时被修改了。今本《天圣令》的发现,验证了《养老令》所列篇目为唐令,同时也证实了《开元二十五年令》与《开元七年令》、《永徽令》的篇目是一脉相承的。但是《养老令》有所更改,如增加了唐令中没有的《僧尼令》,篇目次序也作了调整。《天圣令》所载附篇目与正篇目的关系给了我们有益的启发,如在《关市令》之后附《捕亡令》。关市在唐代,具有关卡作用,来往人员,必须出示官府有效文书证件,因而在关市很容易捕捉到那些逃往的人员,因此,把《捕亡令》附在《关市令》之后,是有其内在道理的。同样的,《医疾令》主要是关于医疗治病方面的规定,*有病需要治疗,因此自然牵涉到假期问题,故唐令把《假宁令》附在《医疾令》之后。通过《天圣令》,可以看出正篇目和附篇目之间的内在联系,由此我们可以考证找出唐令其他附篇目的位置。如《学令》、《封爵令》作为附篇目,应当是附在《选举令》之后;《禄令》应附在《考课令》之后。
研究《天圣令·田令》,可以考知唐令的修订原则。例如,唐代前期的户税问题、资课问题,在《天圣令》中都没有涉及。因此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唐代历次修订令的活动,都是与旧令有关的,如果旧令没有的内容,则不增加新的条款,而是以“格”的形式予以增加和修改。换句话说,唐代每次令的修订,是在唐旧令的框架内进行的。这一传统也为宋代的《天圣令》所继承。在唐代,当*经济发展后新出现的需要法律化的制度,是另外以格的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化的。格还可对令之外的律、式进行修改补充。由于有了格这一特定的法律形式,使得唐代的律令体系具有超稳定的功能,不会因每次法律的修改而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唐令与《养老令》有着母法和子法关系,但唐代编撰的众多唐令,特别是《永徽令》已失传。通过《天圣令》所附唐令,可以进一步探知《养老令》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承袭了唐令。这可以正确发挥《养老令》在唐令复原中的作用。《养老令》有原封不动地沿用唐令的一面,也有改动的一面。
首先我们看篇目。《养老令》绝大部分篇目沿用了唐令,但也有更改。如将《官品令》改为《官位令》,《狱官令》改为《狱令》,增加了唐令所没有的《僧尼令》。另在篇目秩序上也做了调整,将《田令》从唐令的卷二十一调整到卷九;将《关市令》从唐令卷二十五调整到卷二十七;将《营缮令》从唐令卷二十八调整到卷二十。
其次看内容。以《天圣令·田令》为例,《天圣令·田令》共有五十六条,《养老令·田令》共有三十七条,《养老令》未全部沿用唐令,在条序上也有部分调整。《养老令》中有五条内容,《天圣令·田令》中没有相应的条文。又如《养老令·杂令》最后两条令文不见于《天圣令·杂令》。这里,除了考虑到《养老令》的蓝本《永徽令》与《天圣令》的蓝本《开元二十五年令》之间的差异外,还应当考虑到《养老令·田令》可能根据当时日本自己的社会实际情况所做的增补。又《天圣令·赋役令》共计五十条,《养老令·赋役令》有三十九条,也没有完全沿用唐令。《养老令·赋役令》并把唐令第一条分成两条,将唐令第三条与第八条合并成为一条,把唐令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和并成一条,把第三条移为田令第二条。《养老令·赋役令》中有四条令文,《天圣令·赋役令》没有相应的条文。尤其是其第六条关于义仓的征收,《天圣令·赋役令》中没有这一内容,我在《天一阁藏〈天圣令·赋役令〉初探》一文曾有考证,认为义仓地税法制定后,始终没有以令的法律形式颁布过。那么《养老令·赋役令》里为何会有义仓地税法呢?我认为《养老令》的蓝本除了《永徽令》外,还包括永徽时期颁布过的格。如前文曾提到《养老令·田令》、《养老令·赋役令》中有些条文是《天圣令》所没有的,这些令文的一部分可能就是取法永徽时期的格。又如《养老令·僧尼令》,在唐令里没有此令文,《唐令拾遗补》将其来源定为唐格无疑是正确的。这些格就是永徽时期的格。关于唐格在唐令复原中的重要性,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除了格以外,式也应关注。关于式,中国学者研究得还远远不够,主要是受到了资料匮乏的*。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现存《延喜式》是一部重要的唐代法令研究参考资料。《唐六典》卷六云:“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书省刑[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为其篇目,凡三十三篇,为三十卷)。” 日本《延喜式》无论是体例,还是内容,都明显带有唐式的痕迹,应当好好加以研究利用。
通过对照《天圣令》,我们可以发现《养老令》许多条款是直接移用了唐令,没有做改动,如田令第九条、十三条、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条。研究《养老令》和《天圣令》所附唐令之间的取舍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利用《养老令》,推动另外二十卷唐令的复原工作。当然这需要中日学者的通力合作,需要唐宋史学者的通力合作,将依据唐令参以宋代新制改变成的宋令还原为唐令。研究唐宋时期的法律,不应该以朝代为界,应当把唐宋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
日本学者早就注意到了《唐六典》、《通典》、《唐会要》等书对唐令复原研究的价值。《天圣令》的发现,为我们进一步利用这些文献复原唐令提供了绝好的条件。但是这些文献也存在一些问题。经与《天圣令》比对,可以发现这些政书,虽然也记载了不少唐令,尤其是《唐六典》,但这些书毕竟不是法律典籍,而主要是记载唐典章制度沿革的专书,因此修撰者不可能原封不动地完全照搬、照抄唐令原文。从其记载的唐令来看,都或多或少地被精简,或被作者用各自的方式做了概括加工。以下以《唐六典》为例:
《唐六典》卷三:
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倾(注云:中男年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给)。
《唐六典》卷三又云:
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
上述唐代田制,在《天圣令·田令》则云:
诸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有永业者兼充口分之数。
将此令对照《唐六典》所载,可知《唐六典》所云“凡给田之制有差”及“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并不是唐令原文,而是作者根据唐田令内容作的概括性叙述。其次《唐六典》正文既然已说了“中男以一倾”,又在注文里说“中男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给”。不无重复之累。但我以为这是《唐六典》在历时十八年的编撰过程中因体例的多次更改而出现的现象。换句话说,作者先列出纲要,然后根据纲要加注。又如《唐六典》卷三曰:
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注曰: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已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
唐代课役蠲免之制,涉及到多种身份的人,这里《唐六典》先是在正文用概括语加以叙述,没有一一罗列,后以注的方式列出了其中的一部分,但仍未详尽,故注文又以“诸色杂有职掌人”统而代之。
《唐六典》的编撰体例,“以令式入六司”,“其沿革并入注”,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有时也以令文原文作为注文,这是需要注意辨别的。如前述《唐六典》卷三注文:“中男年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给。”在《天圣令》所附唐田令中却是正文。《唐六典》卷三注文:“有闰之年加二日”,“其诈冒隐避以免课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在《天圣令》所附唐赋役令中都是正文。
又如关于租庸调的征收时间,《天圣令》所附唐赋役令中都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如:“诸庸调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输,三十日内毕。九月上旬各发本州。”“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十一月起输,正月三十日纳毕。……其输本州者,十二月三十日纳毕。”而《唐六典》卷三则曰:“凡庸调之物,仲秋而敛之,季秋发于州。租则准州土收获早晚,量事而敛之,仲冬起输,孟春而纳毕,本州纳者,季冬而毕。”《唐六典》作者用自己的语言“仲秋”、“季秋”、“仲冬”、“孟春”、“季冬”分别替代唐令原文中的“八月”、“九月”、“十一月”、“正月”和“十二月”。
还有唐令复原的条序问题也是很棘手的。现存唐代文献所载唐令条序以及日本《养老令》的条序,经与《天圣令》对照,可知有的并未严格按照唐令原文条序载录。如《通典》卷六载唐赋役令,将原唐令第四十四“诸丁匠不役” 条列于第一条之后,诸条之前;《唐六典》卷三把唐赋役令第三十“诸丁匠岁役”条列于第二,作者这样做完全是为了叙述上的方便,而不顾及唐令原来的条序。
上述情况在唐代其它文献中也常常见到。这就给唐令原汁原味的复原工作造成了困难。鉴于此,我设想可采取模糊复原法,即不必刻意追求唐令一字一词的原貌,只要内容上没有出入,是唐令的就可以。当然能一字一词丝毫不差地恢复唐令原貌则应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而在不能做到时,则可以变通一下。
《天圣令》对唐令研究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在敦煌出土文书中,有件职官表残卷,内容是关于唐代职官制度的,曾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刘俊文先生考证将其定为《天宝令式表》,并提出一个观点,说是唐在天宝五载(746年)曾修订过《天宝律》、《天宝令》和《天宝式》。这一观点很有影响力,除我之外,至今未见有其他学者提出不同意见。我曾写过一篇文章,认为根本没有这么回事。现据《天圣令》再作一补充。《通典》卷六《赋税下》云:“天宝三年制:每岁庸调征收,延至九月三十日。”假如正象刘俊文说的,天宝五年唐曾修订过《天宝令》,那么,天宝三年的这一规定应该被收入《天宝令》,根据法律从新不从旧的原则,这一《天宝令》应该被宋代所沿用。但在《天圣令》卷二十二《赋役令》所附唐令第2条却作“诸庸调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输。”并没有按天宝三年制更改为九月起输。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有《天宝令》。实际上天宝三年颁布的这条制书收入了唐代的格,以格的形式对唐令内容做调整。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宋刑统》相关的材料作为佐证。《宋刑统》卷十二“脱漏增减户口条”载:
准《户令》,诸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一以下为中。其男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无夫者,为寡妻妾
……
准唐天宝三载十二月二十五日制节文,自今以后,天下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宋刑统》罗列了唐《开元二十五年令·户令》规定,男子以二十一为丁,其后又列天宝三年制节文,规定男子以二十三为丁。如果天宝五年确曾制定过《天宝令》,那么必定按天宝三年的规定,将《户令》令文改为男子以二十三为丁。但是据《宋刑统》所记载的情况来看,显然历史上没有编撰过《天宝令》。因此,现存《天圣令》证明自唐开元二十五年之后,再也没有正式修订刊布过令典。 唐宋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然而研究历史,离不开具体的时间,历史工作者必须注意历史变化的时间性,这是史学研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宋代而言,整个宋代有三百二十年历史,其中北宋有一百六十七年历史。《天圣令》记载的法令是北宋时期*经济生活的集中体现,对于研究和认识当时宋代社会变化,有着重要的价值。宋初,用唐令。太宗淳化三年(992),曾将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加以校勘,做了个别文字的修改,定为《淳化令》,在内容上并没有改动。《玉海》卷六十六《淳化编敕》曰:“太宗以开元二十六(五)年所定令、式修为淳化令、式。”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七载:《唐令》三十卷、《唐式》二十卷,“本朝淳化中,右赞善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校勘”。实际上《淳化令》仍是一部唐令。至天圣七年(1029年)始修成《天圣令》,这是第一部真正的宋代令。此时距宋开国已有六十八年历史。《天圣令》修定后,又过了近六十年,宋修订了第二部令——《元丰令》。从宋初至神宗修撰《元丰令》,宋代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天圣令》的修撰,刚好居这段历史之中端。《天圣令》在北宋法制编撰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天圣令》中除了在行的宋令以外,即使那些废弃不用的唐令,也可从中发掘出有意义的研究价值来。例如关于唐宋时期的良贱制度,唐代大量籍没罪犯为官奴婢。到了宋代,这一制度发生了变化。《天圣令》把许多有关官奴婢的法令废弃不用,在卷三十《杂令》所附不用唐令中有一条曰:“诸官户奴婢男女成长者,先令当司本色令相配偶。”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司法原则,宋将这条法律摒弃不用,这意味着宋代的奴婢可以与良人通婚。这条废弃的唐令反映了历史的进步。不少学者认为宋代良贱制度已经消失。但《天圣令·捕亡令》在行之令记载曰:“诸奴婢诉良,赤(未)至官府,为人捉送,检况事(日)[目],知诉良有实,应放者皆勿坐。”《天圣令·杂令》:“诸犯罪人被戮,其缘坐应配没者,不得配在禁苑内供奉及东宫亲王左右驱使。”根据《天圣令》的这些记载,至迟,在宋代前期,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还存在,并未完全消失。
不仅废弃不用的唐令可以提供研究的线索,同时研究《天圣令》的蓝本唐令原来是什么样的,探讨修改后的宋令与原作为蓝本的唐令之间的关系及其沿革变化,也可帮助我们了解唐宋时期的社会变化,尤其是认识宋代历史,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宋代先后编撰过许多令典,但都失传了。《天圣令》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令典,对于研究中国历史上的令典编撰体例和形式,研究令典的地位和作用,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学术意义。如中国历史上法典所载,不都是当时在行的法,这在《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中都可以找到例证。《天圣令》以唐令为蓝本,参以宋代新制,凡不用之唐令皆原封不动地予以附录。其目的显然是为了留备以后修订法律时作参考,或者在议法、解释法律时作为依据。这为我们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提供了样本。又如关于令在中国传统律令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应以令为主。因为令是关于国家制度的规定。《唐六典》卷六曰:“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也就是说,令是关于国家*和基本制度的规范,违反了这一规范,才用律来调节处理。从这一意义来说,律只是扮演了服务于令的工具性的角色,令才是律令体系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