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没有规定老师不能上小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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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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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6:58
教育部印发过<<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来势十分严厉,其实是一道鲁莽的任性的命令。教育部的同志们只看到了学校补课增加了部分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收取补课费加重了家长的经济负担,部分教师通过有偿补课敛财和败坏教风的消极方面,而没有看到,还有千千万万学业达不到课程要求的学生,需要通过补课,使他们在课堂上没有搞懂的、不会做不会解的问题得到补救或解决。这一部分学生的需求,完全是正当的合理的需求。教育部既要看到有一部分家长和学生反对补课,也要看到另一部分家长和学生赞成和需要补课;既有一部分家长反对收取补课费,也有另一部分家长接受收取补课费。还有一些家长因为自己的孩子不需要补课,就不愿意中下面学生得到补课机会。所以,对家长的意见要有分析。教育部既然要下达严禁学校有偿补课的规定,就应当兼顾各方面的诉求,给予正确解决的指示。
中小学生的智力[包括接受能力、理解能力、记忆能力、迁移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有差距的,要求一个班的字生在同一个45分钟时间段里,对同一教学内容,达到接受程度基本一致,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事。学生做不到,老师也做不到。一般教师上课主要面向中间,适当照顾两头。由于教材的难易度、教师的教学水平与方法、学生的智力[姑且排除非智力因素]三者的共同作用,学生的接受必然会有差距。一堂课如此,一学期也如此。在各种因素的激励下,部分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便产生了补课的要求,希望从课外得到一次针对性更强的讲解与指导,使自己能赶上进度要求。另外,还有部分优生也有补课的需求,因为他们不满足课堂的讲授,想要对课堂所授加宽加深,而不是"炒现饭"。学校组织的补课,或者是上新课,或者是"炒现饭",因而遭到了大多数学生与家长的反对。所以,对学校组织的补课,是要改进它,而不是废止它。
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以其针对性强,提高成绩明显,而受到家长和学生的欢迎。这种"家教",大多数是"双向选择"。老师拒收学生或学生炒老师"鱿鱼"的两种情况都有。尤其是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科目繁多,并不限于考试科目。例如美术、书法、声乐、器乐、舞蹈、体操,等等,都有"家教"。那么教育部所禁止的有偿补课,是只禁止语、数、外、数理化,还是所有的有偿补课都禁止?教育部能不能解释只禁止语数外、数理化,而不禁止其他课目有偿补课的理由?再说英语吧,有的老师专补口语,有的老师专补听力。有的语文老师专补作文,有的*老师专补时事,名目繁多,请问教育部怎样"一刀切"式地査禁?
对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在自己住所里进行的,你教育部、厅、局,怎样去取证?你又无权在晚上敲门进入教师家里现场取证,那你只能发动学生、家长写检举材料,或者发动不搞补课的老师去揭发补课老师。这将是一种多么可怕的混乱景象,对学校风气更大的败坏呵!
有些家长又想补课,又恨补课。因为越是补得好的老师,收费越高。这也是部分家长痛恨补课的重要原因。
学校组织补课,是学校的一种教学工作。换句话说,就是根据教学之必需,在课表以外给学生再多上几节课。这属于学校的办学权利范围之内的正常工作。所以教育部是无权禁止学校组织补课的。但是教育部有权禁止和查处学校收取补课费。因为学校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教育法>>笫二十九条笫五款规定:学校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义务教育法>>笫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所以,教育部只能禁止学校有偿补课,而不能禁止学校"无偿"[不向学生收费的]补课。
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都没有对教师的业余劳动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小学教师,用业余时间在校外乃至自己家里开设家教,满足部分学生特殊的学习需求,肯定有其积极意义和正面作用。收取劳务费是应该的,"有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单位演员可以接受邀请外出表演,医生可以外出做手术或开专家门诊,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用业余时间从事设计任务,都是有劳务报酬的,凭什么禁止中小学教师在属于个人的业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呢?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说,中小学教师业余时间开设"家教"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搞"家教"收补课费又带有一种"交易"性质,尤其是形成办班规模的,已经属于"经营"行为,因而必须向当地教育局社会教育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并且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由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税种、税率和起征点。如果不办营业执照,或不申报纳税,那才是违法行为,也是有违师德的行为。应当受到査处。这倒是需要教育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税务总局一起来制订条例的。
学校不要把是否办班和搞有偿家教作为在职教师的一条法规,去制造错案;而应当坚持以教师履行法定义务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状况为根据,作出是否聘用,按哪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决定。作为事业单位独立法人的学校,完全能以聘用合约为依据,独立作出决断,而无须上级机关另外"给*"。这是校长本身合格不合格、履职不履职的问题。
还有人提出,中小学生补课应当完全归校外的社会机构来办,中小学老师不应涉入。我认为校外教育机构虽然有些补习班办得好,但是也不能垄断市场。没有理由把"补课的市场"划归校外教育机构垄断。在校老师业余给学生补课也是合法合理名正言顺的。
要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办法之一是严格质重考核制度,初中学业水平不达标的不准毕业。初中要建立严格的升留级制度,要让不够升级标准的学生留级复读。复读的学费自行负担。复读仍不能达标,发肄业证。有的学生在学年期末考试中有不及格的学科,必须补考。学校要在暑假给补考学生强制补课。要提高教育质量,必须建立对小学和初中教师教学过程的真正的而不是走过场的考察、评估与指导的制度。要提倡教好毎一个学生,尤其把"转变学生"作为教师的重要业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凡是被使用"禁止"和"严禁"的行为,都是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危害民族、危害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破坏行为,对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以及生态环境有重大危害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名誉有损害的行为,如今教育部对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这一利教利民利生的教学活动、民事行为,竟然加之以"禁止"并且"严禁",这表示该部对补课问题做了明显的错误的定性。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一项复杂的精神劳动,教书育人是教师肩负的崇高使命。所以党和国家在"*"后提出了"尊师重教"的号召,制定了有利于"尊师重教"的系列*和举措。教育机关要充分理解党和国家提倡"尊师重教"的意义,尊重教师的劳动。遇到具体问题便意气用亊,是一种*上极不成熟的表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6:58
有规定不准有偿补课,义务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