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4:5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04:55
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年)出身于日内瓦一个手工业钟表匠家庭。16岁离开日内瓦到法国等地流浪,做过仆役、学徒、秘书和教师,生活在下层劳动人民中间,对城乡人民的贫困生活有深刻的了解。
1749年,第戎科学院发起有奖征文,题目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能否敦风化俗》。他以《论科学与艺术》一文应征,文中论证了科学与艺术的发展会败坏风俗。该文得头等奖,使他一举成名。他的第二次应征论文《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则未能得奖。1762年出版了《社会契约论》。他另有一部分手稿,大约写于1754年,现存日内瓦图书馆中。
卢梭是启蒙运动中最激进的思想家。他的关于平等和人民主权的理论鼓舞了后来的许多人民群众的*斗争。正如马克思所说:“卢梭不断避免向现存政权作任何即使是表面上的妥协”。
卢梭的平等思想和人民主权思想是他的学说中最为宝贵的内容。他研究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指出了不平等的起源是在于私有制。在他看来,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那时,即使人们在体质上有差别,其影响也几乎等于零。由于人类学会了使用工具和火,发明了农业和冶金术,产生了私有制和财产的不平等,于是就有了统治和奴役,人们进入了互相掠夺的战争状态。然后随着法律对强者和弱者的确认,不平等就进入第二阶段。到了暴君把一切人都变成奴隶,确认了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不平等就进入第三阶段。
他显然了解: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没有一定程度的平等,自由就等于一句空话。他认为即使不能做到事实上的绝对平等,也应尽量缩小人们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以不使权力过大的人实行暴力,过分富裕的人为所欲为。他非常欣赏洛克的一句格言:“在没有私有制的地方是不会有不公正的”。他希望尽量缩小*之间的差距。他说:“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这两个天然分不开的等级,对于公共幸福同样是致命的;一个会产生*的拥护者,而另一个则会产生暴君。他们之间永远在进行着一场公共自由的交易:一个购买自由,另一个出卖自由。”关于不平等是怎样产生的,卢梭有一段名言:“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了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劳动就成为必要的了、广大的森林就变成了须用人的血汗来灌溉的欣欣向荣的田野;不久便看到耐用和贫困伴随着农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滋长。”在他看来,人类的一切灾祸都是私有财产的第一后果,同时也是新产生的不平等的必然产物。按照这样的逻辑,只要向前再跨出一步,他就会得出消灭私有制以实现社会平等的结论。然而阶级局限性使他无法跨出这一步。因为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来说,“整个社会的第一个法则就是:在人和人或物和物之间要有某种协定的平等”。因此他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方面,甚至比自由还重要。这些都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需要的反映。他主张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的思想,也为后来有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接受,如征收财产累进税、*继承权、国家干预经济等防止两极分化的主张,都体现了人民的一种愿望;他的理想是“既没有乞丐,也没有富豪”。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也是比较系统的,是他的*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在书中一开始就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他的《社会契约论》正是要回答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人既然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怎么会转化为它的对立面呢?他不同意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的有人天生是奴隶的看法或者用强力和转让来解释,他是用社会公约或社会契约来解释的。这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按照他的看法,参加约定的人从中得到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了自己的天然的自由。是有失也有得,而且是得的更多。因为他虽然把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全体,这样他就能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也就是说,这种社会契约是互惠的。这当然是一种很理想的状态。这种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或*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称它为主权者,这些结合者集体就称为人民。这样他就说清了他一些*哲学的基本概念。
其次,他用公意理论来说明自由和服从的辩证关系,这也是他理论的一种特色。在他看来,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成为一纸空文,就要有能迫使其成员服从的公意。有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迫使他服从,也就是说迫使他自由,迫使他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没有这种公意,*机器就不能灵活运转,社会规约就会成为荒谬的*。当人们从订约前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就会发生十分注目的变化。人们的行为被赋予前所未有的道德性。正义代替了本能,义务代替了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这时,人们服从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就是自由。服从和自由的辩证法就是如此。
他还区别了公意和众意。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所以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利益为依归。公意享有最高的权威。
他的人民主权的思想也是很有价值的。在他看来,人民作为整体就是主权者,这个主权者就是最高的权威。人民的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也是不能加以*的。主权不能转让,转让就等于出卖自由,出卖自己的生命。主权不可分割,分割就不成其为公意的体现。主权不能*,*就意味超越主权之上,主权也消失。他反对英国的代议制,认为代议制是人民腐化、国家败落的象征。他认为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议会议员时才是自由的,选举之后不过是奴隶,人民等于零。因此,他主张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强调人民是*活动不可缺少的主体。他说:“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他不是像霍布斯那样把人民排除在*生活之外,也不像洛克那样让人民只是参加议会的议员选举,而强调人民的参与。他还认为,如果暴君践踏法律,奴役臣民,人民就有权利以*的行动来恢复自己的权利,使不平等转变为更高级的社会契约的平等。他十分注意*的蜕化问题,设想用人民的定期集会来监督*以决定*的去留,即决定是否保留现有*,是否同意*继续当政。
卢梭的思想在西方产生强烈和深远的影响。后来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宣言》,都可以看到他的思想的影响。罗伯斯庇尔把他称为法国*的导师。虽然他和一切*的先驱者一样都受他们时代的*,但是他仍是启发人们起来*的伟大思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