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会差异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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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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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8:31
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差异主要表现为:
1、会计处理时计提折旧额,与税法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折旧额的差异
比如:某企业购入价值400万元的固定资产,企业按年限法计提折旧,(假设净残值为零、使用年限5年),则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80万元;但是税法规定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所以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400万元在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则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报表上的当年净利润产生了320万元的差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8:32
首先,来看确认:
目前可供企业选择的会计规范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仅《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有金额上的描述“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其余均以“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为确认标准。可见在会计范畴,固定资产主要参考的是“会计期间”这一标准,而金额只是辅助参考项。财税2018 54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以,单就固定资产确认环节来看,税法规定的金额已经远远超过了会计规定的金额,就一般企业而言毫不夸张的说,在税法的领域,已经没有固定资产可言了。但,这只是在新购进的当年,在后续的使用年限中是需要纳税调整的。
其次,再来看折旧的计提:
在会计范畴,折旧的计提一般都遵循“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这多源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税法则对“年限”作出了硬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在税法范畴内对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而言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是在2018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是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那如果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66号《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适用范围的公告》中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所以,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是制造业,那么就可以适用加速折旧,可以选择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要遵循“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的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8:31
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差异主要表现为:
1、会计处理时计提折旧额,与税法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折旧额的差异
比如:某企业购入价值400万元的固定资产,企业按年限法计提折旧,(假设净残值为零、使用年限5年),则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80万元;但是税法规定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所以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400万元在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则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报表上的当年净利润产生了320万元的差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8:32
首先,来看确认:
目前可供企业选择的会计规范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仅《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有金额上的描述“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其余均以“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为确认标准。可见在会计范畴,固定资产主要参考的是“会计期间”这一标准,而金额只是辅助参考项。财税2018 54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以,单就固定资产确认环节来看,税法规定的金额已经远远超过了会计规定的金额,就一般企业而言毫不夸张的说,在税法的领域,已经没有固定资产可言了。但,这只是在新购进的当年,在后续的使用年限中是需要纳税调整的。
其次,再来看折旧的计提:
在会计范畴,折旧的计提一般都遵循“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这多源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税法则对“年限”作出了硬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在税法范畴内对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而言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是在2018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是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那如果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66号《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适用范围的公告》中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所以,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是制造业,那么就可以适用加速折旧,可以选择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要遵循“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