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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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28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公摊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决定公共区域面积给谁使用。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将房开公司起诉到了*,要求*确认该小区内1015.64㎡的会所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公开审理此案。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该业主大会是2013年3月25日由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嘉鸿花园”是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的住宅小区。其中,该小区在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建有会所,合计建筑面积1015.64㎡。
该小区业主大会在诉状中称,当时建立小区的时候,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对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批复中,核定建设会所是作为居委会、公厕、物业等配套用房。
业主们认为,当时房开公司在购房合同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约定条款中承诺“监控系统、小区绿化、会所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九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
房产交付之后,小区里面的业主们都把上述会所当做文娱活动场所使用。但是到了2015年,业主们得知开发商正在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将会所的所有权登记在房开公司的名下。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当时行政部门的审批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2015年8月18日,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嘉鸿花园业主大会以独立法人资格向鹿城区人民*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判令涉案会所属于小区公共配套建筑,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庭审从上午9点到下午1点结束,鹿城*将择期宣判此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29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公摊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决定公共区域面积给谁使用。
扩展资料: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权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29
公共的地方应该是大家一起使用,属于小区每个人,这是属于配套设施,业主不是花钱了ma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30
小区公共区域有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有其他的用途需经过全体业主同意。追问那围起来的院子属于公共区域吧?如果开发商并未知会业主,就围起来了,是否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