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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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00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如果自己条件还不错,大家都会为自己购置一份商业保险,以便自己出现疾病的时候有个保障,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过了太多的被病拖垮的家庭,尤其是哪些大病,家也没了,人也没了,最后一无所获,而购买保险以后却多了一份保障,使得自己可以不用完全担心,然而,真的就有了保障吗,可能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尽如此把。这不就有一女子,之前又购买过保险,然而1年后,自己被确诊为肺癌,这个时候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竟然遭受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于是该女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法律的规范下,最终*判定,该女子所提交的索赔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这一结果也是获得了广大网友们的支持。
那么为什么,保险公司会在之前拒绝该女子呢?其实还是源于保险条例,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都会有对应的保险条例,而很多时候,大家由于不了解,不懂,所以往往会忽视这些条例,而保险营销人员也是很自然的跳过这些细则,所以才导致大家的不清晰,因为在其细则上有写到,有个180天的等候期,而该女子在此期间出现过与之相关的问题,所以保险公司才会以此作为拒绝的理由,而拒绝他的索赔。
当然这样的做法对于客户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不能交钱的时候那么爽快,而出事了却是各种*,那和诈骗又有什么区别呢。所以从中,也告诉我们大家,买保险要慎重,不要盲目的听保险人员的口述,他们所说的只是为了获得我们的保费,而对于以后的东西,他们则不管不顾的,所以他们只会往好的地方说,当然我们作为当事人,因为这些东西关乎我们自身的利益,所以我们自己要重视,要细看保险产品下面的每一个细则,和每一个条款,并且要充分了解和理解他们,只有这样才能在我们真正使用它们的时候,能够得心应手。
当然,大家使用这个保险,并不是什么好事,希望大家一辈子都不要使用这个保险,这只是为了让我们有一个保障,同时,我们也要做一些工作,那就是增强锻炼,控制饮食,定期体检,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我们患上这些疾病,并且能够早发现,早治疗,为我们争取更多的机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01
*综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扣除已经退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最终需要向密女士赔偿584934元。
密女士购买保险买了两份保险,主保险为重大疾病险,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期限到70岁;另一份则是多倍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也是30万,保险期限为终身。在购买保险当天,合同就生效。
密女士在医院看病时,被诊断为肺部磨玻璃结节。一年后,密女士被诊断为肺癌。此时密女士已经交付了两年的保险费,约1.5万余元。
保险公司拒赔当密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60万的理赔申请后,却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认为密女士是在180天的等待期内发病,不应当赔偿,之后退赔了密女士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用。
*审理这个案件南京玄武区人民*金融庭庭长黄彦杰介绍,“等待期内发病免赔”可以被认为是免责条款。但如果要签订这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首先对条款有提示义务,书面合同里的字体也要加黑加粗,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其次,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要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投保人进行释明。
经过法庭调查,在两份保险合同中,都没有对“180天等待期”这个重要的时间内容进行显著标识,且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销售保险合时提醒了消费者。因此*认为这个180天等待期不发生法律效力。
黄彦杰表示,一般认为的“发病”,应当是指确诊后。而投保人密女士在所谓的等待期内被诊断出肺部磨玻璃结节,保险公司没有举证磨玻璃结节就是肺癌的病症,所以说不能认定密女士是在等待期内发病。
其实类似这种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还有很多,但有的拒赔是合理的在保险行业流传着这样一句话:理赔过的人,一定相信保险,而没有理赔过的人,到处再说保险的不好。其实,很多人不相信的保险的情况,大多是在理赔环节出了问题,因为保险公司拒赔了!但其实,保险公司并不是找各种理由去拒赔的。
毕竟保险合同在那(具有法律效益的),但往往是因为我们保险知识匮乏,在购买保险时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了解自己多购买的保险产品的全貌,不知道哪些情况下可以赔付?哪些情况不能赔付。当发生了风险后,就找保险公司去理赔,却从没想过自己的情况是否在保障范围之内。
2013年初,王某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住进医院王某记得自己在2009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份保险,一份是8万的终身寿险,一份是8万的重疾险。于是,便向保险公司申请8万的重疾保险金。得到的结果便是拒赔!之后,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
这其中却内含玄机!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带病投保,具有骗保行为。
保险公司发现:2005年,某医院记载王某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小球肾炎;2007年某医院记载王某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慢性肾炎,进行血液透析;2007年某医院记载王某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慢性肾炎,肾性高血压,脂肪肝;2012年某医院记载王某诊断为慢性肾脏疾病5期,慢性肾炎,慢性高血压,肾性贫血等等一系列的病史。
但是,王某在投保时,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这些情况,于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赔理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
本案中,王某在2009年投保时签名确认的患病记录回答不属实,且王某在投保前就已经明确患有尿毒症,又因尿毒症索赔,有违保险事故的不可预料性。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胜诉,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赔付这8万元的理赔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01
女子投保1年后被确诊患肺癌遭保险公司拒赔,家住南京的朱女士在2019年自己36岁生日之前,在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两份大病保险作为自己的生日礼物。朱女士介绍说,自己当初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两份大病保险,每期的保险费用合计7500元,两份保险保额为60万元。2019年7月份的时候,朱女士突然感觉自己的身体非常不舒服,于是来到了南京市鼓楼医院进行检查,医院告诉朱女士她被诊断为“两肺多发磨玻璃结节,两肺下叶实性小结节”,一年之后朱女士再次感到身体不舒服,来到了南京市胸科医院进行检查,该医院告诉朱女士她被确诊为肺癌,朱女士随后在这家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朱女士出院后,突然想到自己有两份大病保险,于是她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没想到保险公司却拒绝了朱女士的索赔。
等待期发病*审判保险公司称朱女士在保险等待期已经发病,所以拒绝赔偿。原来朱女士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合同生效180天内,被保险人出现因病身故、身患重疾等情况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公司表明了态度,称公司只能返还朱女士1.5万元的两期保费,其余的理赔公司拒不承担。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朱女士感到自己不能接受这个理由,于是朱女士把保险公司告上了*,请求*支持自己的理赔要求。
南京市玄武区*经过调查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称朱女士在等待期发病拒绝赔偿,法官认为朱女士在180天“等待期”内只是被医院诊断为“肺部磨玻璃结节”,朱女士在一年之后才被确诊为肺癌,所以朱女士在180天等待期没有患上重大疾病。另外在双方的保险合同里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并没有“等待期”三个字字体加黑加粗,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对“等待期”这个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认为朱女士的索赔要求在合理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朱女士应得的保险金。
我们买保险就是为了在自己陷入困境时有一份保障,但是保险公司在顾客理赔时总是有各种各样的借口,幸亏*支持了朱女士的索赔要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02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南京有一位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一共达到60万,结果在购买的同年7月份被检查出肺部毛玻璃结节,等一年之后又被确诊为肺癌。当这位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的时候,对方却拒绝了这位女士的要求,并且表示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当中有免责条款,那就是保险鉴定完之后有180天的等待期,如果在这期间发病的话,那么是不予赔偿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03
*最终判决结果就是保险公司要赔付女子呗,毕竟人家该女子是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该为了自己的名誉赔偿人家,不然以后谁还敢买保险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