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2:01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08:12
支票作为一种同城结算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用来代替现金流通的;
遗失了支票,就等于遗失了货币资金,可能给单位或集体带来经济损失;
支票毕竟不是现金,只要正确、及时采取有交措施,是可以避免经济损失的。
① 一是及时到开户银行挂失止付;
② 二是请求有关单位协助防范。
注意:不要到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刊登声明作废一类的广告。
空白支票遗失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民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看,“遗失声明”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并无法律意义。依照法律,为他人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原法定机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做出。遗失支票的作废声明行为,明显缺乏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条件。不仅如此,遗失人声明空白支票作废,还有害不幸福会,因为刊登遗失声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合法形式达到转嫁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拒绝履行票据合同义务。因而,该民事行为一开始就缺乏法律效力。
从《民事诉讼法》得知,遗失人不能对空白支票通过申请催告程序来宣布遗失支票无效。民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仅限于因被盗、遗失,或者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即持票人,而非票据签 发人。而且,公示催告必须有确定的和范围。即申请人应向人民*提供票面的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而遗失的空白支票除*人事项外,其他票据内容一概不详。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能依法继续行使票据权利而设立的。*因此做出判决不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有所妨碍。若对遗失的空白支票由*通过该程序宣告无效,势必对善意取得该支票的持票人(如销货方)以及其他票据关系人(如开户银行)产生不利用影响,引起票据关系紊乱,这与民法中设立公示催告程序的立足点是背道而驰的。
从《银行结算办法》可知,如带出盖有单位印章的空白支票遗失,纯属违章行为。
从实践看,“遗失声明”不起作用,如被冒领支付,银行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受损失的仍归空白支票遗失者。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08:12
明天去银行挂失,并到*申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