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7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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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3 12:13
由于未成年人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应该享有财产权的各项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由于未成年人本身为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的地位而处于不同的状态,占有、使用、收益这三项权能主要针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行为需由监护人代理,所以财产也应由监护人代为占有、使用、处分,自己不能行使上述权能,无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没有征得代理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其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而被认定为无效,在此种情况下,占有、使用、处分这三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处于分离状态,所有人是未成年人,而行使这三项权能的是其法定代理人,但收益这一项权能仍然为未成年人所享有。尽管其他三项权能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但收益仍然归未成年人所有,正是未成年人享有收益权能这一点使未成年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这一事实变得有意义。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合同法》第47条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可见,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权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只要能够认定未成年人行使其财产权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他们就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而不受其监护人干涉,而对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情况,则不能独立行使相应的权能,应由监护人代为行使。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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