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在税法上跟会计制度上有什么不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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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6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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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3:05
1:当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与企业实际实行的折旧年限不同时,其中的差额肯定是需要调整的,会计是会计,税法是税法,不要等同,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会计的核算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成果、现金流量等进行反映;而税法主要核算企业应该怎么纳税,应该纳多少税的问题。关注的问题主题不同,处理方法自然也不同。
2:税法规定电子产品折旧年限最低是3年,而不是固定三年。如果税务师事务所现在是按五年,5%的残值率计算限额是570元,那么确实是多计提了折旧,折旧是算成本里面的,我想这也不用多说,成本扣多了,自然你的利润就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就少了,应纳所得税也就少了,这样税务机关就不乐意了,所以税务机关就会要求就应调增所得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3:05
1.税法对税前扣除的折旧年限有明确规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合理即可
2.税法按直线法提折旧,会计准则规定还可以进行加速折旧,例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等
3.税法对未使用.停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不可税前扣除,会计准则允许进行记提折旧。
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产生的所得税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所谓时间性差异,就是说你现在多交税,以后就可以少交,但是永久性差异不可转回,就是说,多交了就是多交了。以后也无法少交现在多交的这部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3:05
1.税法对税前扣除的折旧年限有数据规定,会计准则无,合理就行
2.税法按直线法提折旧,会计准则不仅是
3.税法对未使用.停用.不需用时折旧不在税前扣除,会计允许进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