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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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5:03
法律分析:1、时间填写不规范,转正式党员支部会和*会为同一天,均为6月28日,与支部和*会议记录不一致。
2、部分人员签字为代写,介绍人字迹不一致,经询问当事人认可代写。
3、转预备党员支部会议记录丢失。2012年支部会议转积极分子填写为7月,未写日期,开会地址为*会议室(应为他人补写),而2014年转正式党员支部会议时间是6月21日,*会议记录是25日,疑似似未满一年转预备或者正式党员。
4、党员2014年7月考取公务员,政审资料为共青团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